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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車」小心受罰 火車站載人遭逮罰鍰10萬元!?

  • 06-14

苗栗監理站稽查人員日前會同警方在苗栗火車站查獲白牌車違規載客,
依規定裁罰駕駛人10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牌照各4個月,
為了賺200元車資卻遭重罰,司機這次虧很大!

苗栗監理站表示,苗栗白牌車多在竹南、苗栗火車站及學校附近違規攬客,
日前會同警方在苗栗火車站前攔查可疑車輛,發現黑色小客車載客2人下車,
經分別訪談乘客及駕駛,乘客坦承圢電話叫車,
從國立苗栗農工搭至火車站,付費車資2人各100元。

苗栗監理站站長蘇淑賢表示,「白牌車」其實是自用車,不得載客營運,
也沒有乘客險及相關保險,在新冠肺炎疫情仍在高峰警戒期,
民眾如有乘車需求應選擇合法之汽車運輸業,
千萬不要為了一時方便,而搭乘白牌車,
若因此讓自己成為了防疫破口,
實在是得不償失,若事故發生亦將求償無門。

自己的車要怎麼使用也要管嗎?來看看相關法令吧。

(一)白牌車、租賃車及多元計程車之區別

按公路法第34條之規定,汽車運輸分為自用與營業兩種。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分類營運。
「白牌車」是指白底黑字車牌的自用車;
「租賃車」也為白底黑字車牌,但大多都是以字母R開頭的車牌,
並且限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給他人自行使用而為營業;
「多元化計程車」則使用白底紅字車牌,但車身禁用一般計程車之純黃色,
並限於透過網際網路平台(APP)預約載客,而不得巡迴攬客或排班候客。

(二)自用車攬客營運之違法性

按公路法第3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業」
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

依此規定,不論「白牌車」在定點攬客、以電話預約載客或透過Line群組提供
叫車服務,皆屬於未經依法申請核准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違法行為。

(三)禁止非法經營運輸業

按公路法第77條第2項之規定: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依此規定,只要是非依公路法第34條及第37條所規定申請營業用車核准,
而擅自經營之業者,最低罰鍰新台幣10萬元,最高可罰至新台幣2500萬元,
並勒令其歇業,且得吊扣或吊銷其牌照及駕駛執照。

(四)鼓勵民眾檢舉

按公路法第78-1條規定: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
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
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
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以上為汽車運輸業之相關規定,若有交通法規之相關問題,
也歡迎來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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