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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6天丈夫就入獄 妻要離婚夫不肯:流產5孩超度的錢還來

  • 06-17

南投一名陳姓男子日前因故意犯加重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後上訴,
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因此陳需發監執行,
而陳在入獄之前與另名女子結婚,但卻未告知妻子自己即將入監。

雙方結婚後,陳即在婚後的第6天入監服刑,
而陳妻直至丈夫入監後的一個禮拜,才得知陳已入監。
因此以丈夫已入監服刑,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生活,進而訴請離婚。
但陳男並不願意離婚,堅稱妻子在他服刑期間,還有寫信鼓勵,
甚至也有承諾會等他出獄,顯見雙方感情仍有恢復的可能性,
希望法官駁回妻子訴請。

另外陳男也附帶主張,如果妻子堅持要離婚,那麼結婚前曾借妻子的2萬元,
還有妻子在前段婚姻時曾流產前夫的5個孩子,他有幫忙出超度小孩的錢,
若要離婚請妻子一併歸還才肯離婚。

來看看審理的法院如何判決?
 

(一)第一審判決—台中地院准予離婚

陳男之妻子於陳男入獄後,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
向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請求離婚,法院認為有理判決准予離婚,
陳男因此上訴至第二審。

(二)第二審判決—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

1.陳男之妻子主張:
兩人現在的婚姻關係存續中,但陳男因故意犯加重強盜罪需服刑2年6月,
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而確定,陳男於兩人婚後不久就入獄服刑,
因此認為無法再與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客觀上也難以再維持,
且造成如此之結果可歸責於陳男,因此請求法院判准兩人離婚。

2.陳男則主張:
今年的8月左右可能就可以假釋出獄,等出獄之後再與妻子談離婚之事。
而且妻子在服刑的期間仍然有寫信鼓勵,還承諾會等陳男出獄,
因此認為兩人婚姻還有希望,希望妻子能念在舊情,撤回本件訴訟。

如果真的堅持要離婚也可以,結婚前借給妻子的1萬2千元、8千元,
還有妻子曾和前夫流產過5個小孩,請人超渡是陳男出錢的,
如果把錢還來就答應離婚。

3.法院認為:陳男妻子請求離婚為有理由
(1)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因故意犯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次按民法第1054條之規定,有第1052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款之情形時,
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
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陳男妻子的請求有據且並沒有超過法定除斥期間,法院認為有理由。

(2)陳男妻子主張陳男因故意犯加重強盜罪,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
參照各項證據以及最高法院之判決書,需服刑2年6月確定為事實。
又陳男妻子提起離婚之訴有依據並且未逾越法定期間,因此法院認為應予准許。

(3)至於陳男表示妻子欠他錢不還等等,縱然是事實也應該另循適法的途徑,
與本案所審的離婚要件沒有關係。

(三)結論

綜上所述,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妻子的主張有理,先前已經地方法院判決,
又雙方之債務糾紛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因此駁回陳男的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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