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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了以後 還是被告怎麼辦?

  • 06-17

在台灣,基本上每人都有一車,
每天上下班穿梭在危如虎口的馬路,即便再小心也難免與人發生碰撞,
若是不幸發生了車禍,但明明已經和解了,卻還是被告該怎麼辦?
阿暉律師來告訴你。

(一)和解是什麼?

1.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只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善良風俗的前提下,
車禍事故當事人可以約定好「互退一步」來簽訂「和解契約」
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則成立民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
而無須曠日費時地打官司。

2. 刑事責任也可以和解嗎?
和解是一種「契約」,所以其實只生民事上的效力,
和解雙方當事人因為和解的成立並拋棄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不得再行請求賠償;但刑事部分因爲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拋棄追訴權的規定,
所以告訴人即使表示「拋棄追訴權」在法律上也不生效力。

(二)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注意以下幾點一定要記載!
1. 理賠金額、車禍賠償範圍:
(能多詳細,就多詳細)
(1) 車輛、物品修繕費用
(2) 醫療費用、生活必要支出
(3) 工作收入損失或營業損失
(4) 精神慰撫金
(5) 若為死亡車禍,則另有喪葬費用、扶養費用

2. 理賠方法&一定要加上「收訖」:
為避免日後有金錢上的糾紛,注意在簽訂和解書時,
若有一部或全部為當場現金給付,一定要在書面加上收訖,
免得對方說自己沒收到,一要再要,變成詐財!

3. 車禍撤告、不告條款:
車禍發生談和解,重點就是想要大事化小,
因此車禍和解書裡面一定要有「撤告」或「不提告」相關的條款。
不過這還不夠!
如前所述當事人並不能放棄刑事上的追訴權,只是可以選擇不告而已。
所以為避免之後被擺一道,建議和解同時擬好「撤告狀」簽一簽。

4. 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簽名蓋章:
最重要的要有:名字、身分證字號、住址
這樣萬一對方和解後擺爛,或者拿了錢還不撤告,你總要知道告誰吧?

(三)車禍和解流程

1. 充分了解案情,釐清肇事責任
2. 查找法條或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3. 告知保險公司
4. 與對方約定好和解地點、日期、時間

(四)若對方又要和解又要提告怎麼辦?

1. 簽署和解書的當下,可一併簽好撤告狀,日後作為有利證據。
2. 雙方在簽訂調解筆錄的時候,同時要求對方去撤回刑事告訴。
主要原因是刑事訴訟法上有「一事不再理」原則,
簡單來說就是,告過的事就不能再告一次。
3. 若沒有事先寫好的撤告狀,對方也沒有要撤告的意思。
那就直接把和解書提供給檢察官,讓他知道你們已經和解了,
並且已照和解書內容賠償了對方(最好有對方收受的證明),
如此可讓檢察官作出對自己較有利的處分。

(五)車禍案件是否有處理期限?

這邊指的是訴訟上的權利,也就是民法及刑法所規定的「告訴權時效」,
若當事人間願意和解,則沒有告訴權的問題,你們想什麼時候和解都可以。

1.刑事訴訟部分:6個月
參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民事訴訟部分:2年
參民法第197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以上為車禍和解的注意事項,若有其他車禍問題,
也歡迎來找阿暉律師聊聊,祝大家都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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