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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的到案通知書是什麼?收到就是被告了嗎?可不可以不去?

  • 06-17

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是碰到民事糾紛居多,可能很少機會碰到刑事案件,
但也只有涉及刑事案件的時候,才有可能收到警察局來的到案通知書,
第一次碰到的民眾可能都會不知道該如何應對。
那麼,到案通知書到底是什麼?收到就表示被告了嗎?能不能不去呢?

(一)什麼是警察局到案通知書?收到表示被告了嗎?

按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簡單來說,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同樣代表著國家偵查刑事案件,
而警察在刑事訴訟上又受到檢察官的指揮,
所以警察基本上會在第一線先行調查證據。
在警察發現一些相關證據,認為有調查嫌疑人或者蒐集證據的必要時,
就可以依此規定發通知書請當事人到案說明,因此稱它到案通知書。

(二)收到通知可不可以不去?

按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後段規定: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如果經過警察合法的通知,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還是不到場的話,
警察機關就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至於「拘票」是什麼?
按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拘票,就是拘提票,只要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然後檢察官真的簽核,
警察就可以到你家使用強制力把你抓走的意思。

(三)怎麼知道是不是詐騙?

按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2項規定: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
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次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規定: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依上述規定可得知,該通知書上除應記載個人資料及應到案之時、地以外,
還須記載案由,「案由」其實就是警察傳你來的理由。

因此,若收到警察局來的通知書,擔心會不會有可能是詐騙,
可以就通知書上的資料來分辨,或者直接打電話到應到案的警察局,
詢問是否真有此案件。

(四)結論:

警察局來的到案通知書,其實就是請你到警察局協助調查,
收到不一定是已經被告了,也可能是需要證人。

至於能不能不去?按刑事訴訟法的法條來單就通知書作解釋的話,
可以,因為到案通知書沒有強制力,未到場是不會有什麼責任的,
但是!!通常警察是不會隨便亂發到案通知書的,
所以建議還是協助調查不要賭這個,萬一拘提票真的核發下來,
就是到你家上手銬帶走了!不過,若是覺得事態嚴重自己可能應付不來,
擔心隨便亂講話會出大事的話,也可以利用通知書沒有強制力這點,
先不要到場然後迅速諮詢律師。

若有其他刑事案件問題,也歡迎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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