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聊話題
  2. 生活時事
  3. 爆料專區

著作權是什麼?只要標明出處就能任意使用嗎?

  • 06-24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為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
不得讓與、不得繼承;後者著重於著作本身,包括重製、散布、播放、上映等等。

著作權法所明文之著作有哪些?

按著作權法第5條之規定,分為以下十大著作︰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Q: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A:實務上在判斷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時,重點並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營利行為,
而是在於著作權人是否因此而受有損害。
因此,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Q:只要標明出處、作者,就是合理使用?

A:大部分人都知道若是使用他人著作,必須要標明出處、作者,
但其實並不是說只要我們標明出處、作者,就符合合理使用。

正確的概念應該是只有在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
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時,且再依第64條規定標明出處及作者,
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行為,並不是僅需標明清楚即可。

Q:引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

A:撰寫文章時完全不能引用他人著作嗎?其實也不是,

按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只要符合本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
就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合法引用著作。
不過,若涉及全部著作之利用,除了極少數特殊的個案之外,
否則很難主張合理使用,所以建議最好不要使用他人完全的著作,
以免誤觸著作權法之規定。

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

有關違反著作權之相關罰則,規定於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
然以「重製」最為常見。

依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綜上所述,其實使用他人著作並不是指要標明即可,
且著作權雖然看似民事糾紛,但其實有刑責喔!

以上為大家介紹我國著作權的相關規定,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相關文章

  • 相關關鍵字:

精彩好文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