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錢都不還欸 可以告他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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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4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親朋好友偶爾需要「週轉」,
在能力範圍內借點錢出去倒也沒什麼,
但基於好心借錢出去,最怕就是碰上那種要他還錢不接電話、
不讀不回、不見蹤影的,怎麼辦?先告他詐欺再說!?
一起來看看什麼是詐欺罪吧
(一)欠錢不還有沒有構成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此規定,可將構成要件分為以下幾點:
1.行為人必須使用詐術:
也就是說,行為人在行為時使用詐術來誆騙相對人,
而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
2.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
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須有財產上的處分:
相對人陷於錯誤以後,因而處分其財產。
4.須有財產損失:
相對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有財產損失。
5.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因此,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要有以上5個要件,缺一不可。
而今天若是有朋友跟你借了錢都不還,要構成詐欺罪就會非常困難,
理由是因為必須證明他在跟你借錢的當下使用騙人的手段騙你,
雖然說好要還錢但事後卻擺爛,但他並不是一開始就騙人。
實際上我們在生活中會借錢給別人,多半都是對方說急需,然後你就借了,
客觀上並沒有什麼詐術可言,除非你能證明他當初借錢所說的用錢目的是假的,
又或者是借錢的當下根本就沒有要還的意思,這才有可能構成詐欺。
但還是那句話,法官只看兩造所提供的證據,所以舉證困難什麼都難;
又或者案件在地檢署就已經不起訴了,則沒有後續可言。
既然刑事責任很難構成,那來看看怎麼讓他把錢吐出來吧!
首先,我們了解一下「消費借貸契約」。
(二)什麼是消費借貸契約?借錢一定要有借據嗎?
所謂「消費借貸」其實就是民法上所明文的「借錢」,一起來看~
按民法第474條之規定: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
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依此規定可知,要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最重要的兩個要件就是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交付金錢或代替物」就成立消費借貸。
借據呢??
沒有借據啊。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借錢會寫借據就只是保障雙方權益而已,
按民法相關規定,消費借貸契約在法律上為「要物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以特定物的交付作為契約的成立要件,
所以在財產轉移的那時候就已經成立了,沒有借據也不會怎麼樣。
只不過若是沒有借據,等於沒有依據!
所以建議大家若是碰上「借錢」,還是至少寫個借據會比較好。
(三)遇到欠錢不還仔該怎麼合法討回來?
綜上所述,欠錢不還基本上只屬於「民事糾紛」,所以只能以民事手段來解決,
首先說明大家會最先想到的「民事訴訟」,這個方法沒錯,但卻是最麻煩的,
若是對方欠錢不還直接去告他,可以,
但等到整個訴訟程序結束,少說半年過去了,
而且對方還真的不一定理你...
以下介紹三種較有效率的方式:
1.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相較於民事訴訟程序,支付命令則簡單、快速許多,
簡單來說就是「他欠我錢、叫他還錢」就這樣而已,
法院不會管你們之間到底有沒有這筆債務糾紛存在,
就直接進入裁定程序,不過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
關於支付命令,之後會再寫文章跟大家介紹喔!
2.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所謂的假扣押和假處分,簡單來說就是「預先的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
只不過必須舉證向法院釋明對方有意要脫產,或財產已不夠償還債務等狀況,
且債權人也必須同時提出約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擔保金,
雖然多了這步驟感覺非常麻煩,但其實很重要!
實務上常常有債權人花了半年一年好不容易勝訴,
結果對方的財產早就脫光光,拿頭賠嗎。
3.訂立契約時同時「簽定本票」:
雖然說「談錢傷感情」,若是借錢的同時要求對方簽本票,
很可能讓對方覺得你一副他借錢不會還的樣子,但是本票有他厲害的地方!
本票是票據法上的一種有價證券,而票據有個終極特性就是「票據無因性」
並且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是可以直接裁定強制執行的。
簡單來說,法院只要看到有人拿著你簽名的本票去聲請強制執行,
他不會管你們之間到底有沒有債務糾紛,基本上二話不說就是直接下裁定。
發現了嗎?你可以直接省下民事訴訟、支付命令這些時間成本,
因為那些程序走完,最後還是要強制執行。
以上跟大家介紹該怎麼對付欠錢不還的人,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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