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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駕駛遇上馬路三寶 發生車禍也會有刑責?

  • 06-24

車禍案件最常涉及的刑責就是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
而肇事責任的有無,通常依該用路人有無違反交通法規而定,
那有沒有可能明明沒違反交通規則,但卻有刑事上的過失責任呢?
答案是:很有可能。

(一)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仍可能有刑事上「過失責任」

按刑法第14條之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法上對「過失」的定義為「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意思是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該行為有沒有可能去傷及他人,
法律上稱「注意義務」。

而認定用路人有無過失,通常會以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來判斷,
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
交通法規詳盡的要求用路人應盡其注意義務,若有違反則會被認定為有過失,
而不論車禍雙方誰過失較大,只要被認定有過失,就會構成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
民事部分也必須因過失的侵權行為而負擔賠償責任,
但若用路人並沒有違反任何交通法規,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嗎?

依據「信賴保護原則」,用路人可以期待其他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
因此當有人因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事故發生時,
原則上遵守交通規則的一方無須負責。

然而信賴保護原則並非帝王條款,行駛在道路上的用路人仍有其「注意義務」,
然注意義務的規範,並不具體甚至不成文,所以即便用路人沒有違反交通法規,
也沒受到對應的行政罰則,仍有可能因為「未注意」而構成過失。

(二)遵守交通規則的用路人,仍須「避免」事故的發生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本條文其實就概括規定了用路人不能自己爽就好,
還必須隨時注意其他用路人是不是馬路三寶。

舉例來說,當你開車到了路口,老早就看到前方的三寶路人闖紅燈通過路口,
你有足夠的時間剎車減速,此時即便是對方違規,
你也應該停下讓他通過,而非直接撞上去。
也就是在這種時候,信賴保護原則是受到限制的,假設你真的給他撞上去,
則很有可能因過失而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三)原告對被告有過失應負「舉證責任」

車禍事故之一方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能閃避卻沒閃避」之過失情形,
按無罪推定原則而言,必須由原告方負舉證責任,而非由被告舉證自己無過失。

綜上所述,即便是遵守交通法規的優良駕駛,遇上馬路三寶還是要多加注意喔!
因為法律不僅要求用路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還要求必須盡到該有的注意義務,
若是疏未注意很可能就會有過失責任!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來找阿輝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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