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聊話題
  2. 生活時事
  3. 爆料專區

數十年的婚姻,法院判決「婚姻自始無效」?!

  • 06-29

幾年前新聞曾報導,新北市中和區一名葉姓醫師,
因單身多年而透過婚友社來尋覓心中的結婚對象,
在婚友社的穿針引線下,沒多久就遇到了一位條件符合的蔣姓女子,
雙方情投意合,很快論及嫁娶。

而在正式結婚之前,葉男與蔣女因些許細故發生爭執,
葉男因此毆打蔣女,最後吵到連結婚喜宴都取消了。
不過這對既愛又恨的冤家,後來還是牽手前往戶政事務所
辦妥結婚登記,正式成為夫妻。

然而蔣女對於婚前被葉男毆打成傷的事實,並沒有因為甜蜜的婚姻生活而沖淡,
數十年來一直記恨在心頭!
一天,不知又為何雞毛蒜皮的小事引發雙方不愉快,
又讓蔣女泛現那晚被打的情景,再也按捺不住心中的委曲,
便對葉男提出傷害的刑事告訴。

葉男對妻子算舊帳與自己對簿公堂,
心中很不是滋味,也想在司法上尋求反制,
於是他在婚姻法律關係中,找到一個大漏洞,
那就是他與蔣女的結婚書面文件中,結婚的證人之一是蔣女的母親,
而製作書面文件當天其母親並不在場,是由蔣女在文件上替她母親代簽姓名,
與法律上規定的結婚要件不合,因此提起了確認「婚姻無效」的民事訴訟。

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之後,並不採信蔣女所說抗辯之詞,
認為的確有證人不在場的事實,因此認與民法所規定之婚姻形式要件不符,
判決葉男與蔣女之間的婚姻「自始無效」。

好好的婚姻怎麼會無效了呢?

過去我國民法第982條就婚姻關係之生效採「儀式主義」: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由於過去傳統家庭重視婚姻的儀式感,隆重的婚姻公開儀式可以顯得熱鬧、莊嚴,
但實務上卻經常出現公示性不足的現象,容易產生重婚等問題,
且公開儀式之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

因此,為填補婚姻關係這方面的不足,
我國民法於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民法第982條,
婚姻關係的成立從「儀式主義」改為「登記主義」,
現行民法之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由修正的法條內容來看,正是因為民法修正以後對結婚的認定更為嚴謹,
所以當事人若要使自己的結婚在形式上具備法律效力,
就必須要合於下列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一)須有記載結婚之書面文件:

書面是指在紙上用文字表達出某種內容,而依本條規定,
該書面須記載「結婚」,通常「結婚證書」就是最好的書面文件,
但也不以印有「結婚證書」為限。

(二)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在該書面上簽名或蓋章:

這裡所謂的證人,法條並未作出應具備何種資格的規定,
在司法實務上則認為證人不僅須結婚當時在場,
且必須親見親聞結婚事實者為限。
若未曾親到,雖有委託他人在結婚證書內代表簽名、蓋章,
仍不得認為是可作證人之人。

(三)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乃戶籍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過去的結婚登記,因只侷限在行政法的範疇,
無關結婚的效力,因而未受到重視,
民法第982條修法將其納為結婚之要件之後,法律上之效力則不可小覷。

綜上所述,民法經過修正以後,符合以上三要件合法辦理結婚登記,
方有結婚之效力,若是舉行的結婚典禮縱然場面浩大,筵開百席,
但事後不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場面再豪華也是一場空,婚姻的效力無從發生。

葉男及蔣女的婚姻,正是因為缺少了一位證人到場親見並簽名,
法律上等於缺少了一個法律要件,不能發生結婚之效力,
故法官判處「婚姻自始無效」。

若有婚姻相關問題,或者需要進行婚前財產規劃、離婚財產分配,
也歡迎加入官方賴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相關文章

  • 相關關鍵字:

精彩好文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