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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罵人價目表?!妨害名譽該怎麼分?

  • 06-29

日常生活中,免不了會遇到讓人恨得牙癢癢的怪人,
但記得不要想到什麼罵什麼喔!

今天來介紹一下妨害名譽罪章中較為常見的兩個罪名。

(一)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依此規定,其構成要件為以下兩點:
1. 公然:行為須發生於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共同聽到或看到的場所。
舉例而言:
(1) 大街上 YES
(2) 三人以上的辦公室 YES
(3) 一對一的私人空間 NO
(4) 兩人於私人訊息裡或電話中互罵 NO
(5) 由多數人共同組成的群組 YES

2. 侮辱:
指以言語、文字、舉動等等,而為抽象的謾罵或
其他足以使人精神及心理層面難堪、不舒服的言行舉止。

不過,侮辱的定義會隨著社會變遷而一直改變,沒有一定形式或一定話語,
所以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主要還是要看這些罵人的字句或行為
是否負面到會影響被害人的人格或社會評價。

像之前有人罵別人「黃安」,就這兩個字,法院判成立公然侮辱…

網路世界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現代人每天都可能花費很多時間在網路世界裡,
包括社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PTT、
通訊軟體,如LINE、Messenger、Wechat,
又或者是遊戲世界等等,只要是符合相對的構成要件,
在網路世界同樣會成立犯罪!

(二)誹謗罪:

按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此規定,其構成要件為以下三點:
1. 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去宣傳、傳遞或敘述確實可能降低他人
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的內容,且內容須是事實的情況。
2. 須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3. 須所誹謗之事非為真實而且無免責條款的適用。

誹謗罪的免責條款:
1. 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夠證明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
2. 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三)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有何不同?

公然侮辱罪:偏向抽象、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
例如:王X蛋、幹X娘、臭X子 (不能打出來)

誹謗罪:是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人格的評論或非正確
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例如:林某偷客兄、侵占公款。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
今天分享的僅為刑事上的責任,若罵人罵到對方認為構成侵權行為,
那麼即便不構成妨害名譽的罪名,也會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問題。

圖片中的金額可能真的是法官曾經判處過的賠償金額(我也不知道),
但是每個案件的情形不同,法院不會真的依照這張圖表作出裁判喔!
所以大家笑一笑就好~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找阿暉律師聊聊喔,祝大家罵人都不會被告~(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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