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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的財產我可以繼承嗎?符合3要件就OK!

  • 06-30

ABC分別為爺爺、兒子、孫女,那C什麼時候可以繼承A的遺產?
第一種是A死亡後B繼承A,然後B又立馬死亡,C就可以繼承得到。
第二種就是今天要來聊的「代位繼承」。

首先,繼承什麼時候開始?繼承順序是誰先?

(一)繼承的開始時點

按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所以繼承也自然必須從死亡才開始。
次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依此規定可知,被繼承人死亡是使繼承開始的唯一原因。
我知道這看起來可能很像廢話,但若是有數個人時間相近的先後死亡
甚至同時死亡,那繼承權問題就有可能變得很複雜喔!

(二)繼承人的順序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可知繼承的順序排列,除了配偶以外,
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祖父母。
不過!只要有一個順位的一個繼承人有繼承權,那就輪不到後面的囉!
而若是這四個順位都沒有合法的繼承人,那被繼承人的遺產將會歸於國庫。

(三)什麼是代位繼承?

按民法第1140條規定: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我們往回看一下前面,位於第一繼承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如果在繼承開始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
則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

依此規定可知,代位繼承有三大要件喔!

1.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前死亡
再回到前面所說的,繼承開始的條件是被繼承人死亡,
所以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要死在被繼承人的前面,
也就是「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情況,才會成立。
聽起來好亂,回到開頭的例子:
ABC分別是爺爺、兒子、孫女,那B就必須比A還要早死亡,
C才有可能有代位繼承A的適用。

(2)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不過繼承權也不是隨便就可以喪失的,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喔!
按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簡單來說就像是九子奪嫡氣死康熙那樣的缺德事,但必須是此條文的內容喔!
什麼被繼承人死之前繼承人簽下拋棄繼承文書、
被繼承人單方面剝奪某一個人的繼承權,都是沒有用的。
只有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
或者是符合本條規定而「喪失繼承權」,繼承權才會不見!

2.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簡單來說,我們回到前面舉例的ABC,
此要件的意思就是B必須是A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這時候才會有代位繼承的可能。

3.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我們再回到前面的ABC,意思就是C必須是B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綜上所述,代位繼承有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1.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
2.只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代位繼承的適用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以上為代位繼承的法律要件分享,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來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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