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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找人代購商品,也有適用七日鑑賞期嗎?

  • 07-08

現代人生活較為忙碌,再加上疫情的影響之下,不少人會選擇在網路上購物,
之前跟大家介紹過七日鑑賞期,那麼請人「代購」也可以適用此規定嗎?
 

(一) 什麼是七日鑑賞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
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此為消保法賦予消費者之「七日猶豫期」,但僅適用於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
 

(二) 代購業者是否為企業經營者?

整部消費者保護法最為重要的其中之一就是「適用範圍」,
消保法僅用來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若其中之一的對象不符合,則應回歸民法而非適用消保法。

1.誰是消費者?

依消費找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
所謂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依此,每一個人包括企業經營者都能是消費者,
相反地,消費者不能為企業經營者,
因消費者主觀上必須以消費為目的,
客觀上為交易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始為消費者,
而企業經營者則為消費者的對稱概念。

2.何謂企業經營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項第2款規定:
所謂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依此規定而言,網路購物業者透過網頁或部落格販售商品,
只要是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不論是否營利,
均應認屬消保法上之「企業經營者」。

縱使網購業者僅為消費者「代購」商品,
仍是一種以勞務給付方式提供服務的營業,自應適用消保法的規定。

又代購的性質為委任契約,許多人認為消費者保護法僅適用於買賣契約,
其實不然,消費者保護法是適用於各種「消費關係」,
故即便是性質為委任契約的代購,亦有消保法之適用。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表示:
一方為消費者、他方為企業經營者,且經由網際網路方式進行交易者,
即有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相關規定之適用,
自應認為「網路代購」得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七日猶豫期。

(三)例外之情形:

1.七日猶豫期也有例外,規定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網購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且業者已經事先告知消費者將排除適用七日鑑賞期時,
則沒有七日猶豫期的適用: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照消費者要求所為的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
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
(6)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四) 結論:

綜上所述,代購之業者被認為屬於企業經營者,那當然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既然能適用消保法,網路上的代購也屬於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規範之通訊交易,
原則上應認為有七日猶豫期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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