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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少東門縫偷拍被逮個正著 竟「1原因」逆轉無罪

  • 07-12

黃姓男子是一家旅館的少東,
日前王姓男子帶著歐姓女友投宿該旅館,
但進入房間後才剛脫衣服,
王男就在房門門縫發現疑似有微型攝影機,
隨即衝出門外,偷拍的人也倉皇逃逸,
王男跑到櫃檯質問黃男,黃男坦承偷拍,
但說還沒有按下錄影鍵,什麼都沒拍到,
王男報警對黃男提告妨害秘密。

黃男於橋頭地檢署偵辦時,坦承有拿針孔設備伸入門縫,
但辯稱還沒錄影就被王男發現,所以沒看到任何影像就抽回鏡頭,
檢方偵結後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斷?

(一)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依妨害秘密罪處拘役40日

1.黃男觸犯刑法第315-1條第1款之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被告在同一地點,利用同一微型攝影機而持續窺視之行為,
侵害告訴人二人的隱私權法益,為一行為同時觸犯2個妨害秘密罪,
應從一重處斷。

2.被告的智力、思慮都正常,卻不知尊重他人的隱私,
肆意窺視二人於房內的非公開活動,審酌犯罪動機、目的等等,
均認為已經對二人的隱私權構成相當的危害,且未能與二位被害人和解。

3.判處黃男拘役40天,若易科罰金為4萬元。

判決出爐後,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因而上訴。

(二)橋頭地方法院合議庭—原判決撤銷,黃男無罪

1.就刑法第315-1條的立法目的而言,
是在禁止任意侵害他人隱私性質的談話或活動,
應該屬於「結果犯」而非「舉動犯」,
也就是說,應該要就已經實際發生侵害結果的狀況下,才能適用本罪。
而黃男利用設備想要窺視或竊錄而未達到目的的行為,
仍屬於未遂,而本罪並不處罰未遂犯。

2.黃男雖坦承想要偷拍,但根本沒拍到,且警方到場後查看了黃男的手機,
並沒有發現有任何與本案相關的照片等等,法院勘驗結果也是如此。

3.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並不足以讓法院形成有罪的認定,
也無法再提供其他能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因此依無罪推定原則,
將原判決撤銷,判處被告無罪。

(三)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檢察官再一次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地方法院判決並無違誤,
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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