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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霸占頂樓或樓梯間 我可以提告求償嗎?

  • 07-15

不少住戶會將鞋櫃、腳踏車等等物品,擺在屋外走廊、樓梯間,
雖然只是為了方便,但當火災不幸發生時,
就會影響住戶的逃生動線以及消防員的救災行動,
不過,法律上到底有沒有禁止這種行為?

首先,我們先來釐清,公寓大廈的樓梯間、走廊或頂樓,到底算誰的?

(一)樓梯間或頂樓,到底算誰的?

按民法第799條第1、2項之規定: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
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
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
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簡單來說,一棟建築物分別由數個人區分,
而各自專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為獨立的「專有部分」,
也就是買房買一戶的概念。
而就建築物或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大家一起共有、一起使用。

因此,法律上承認有別於一物體享一物權的概念,
將建築物區分為數個獨立的部分,和其他共有部分結合,
而成為一個獨立的不動產客體。

應用到本次主題中,住戶各自有房屋的獨立所有權,
而樓梯間、走道、頂樓等等,
原則上為整棟住戶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部分」,
而若要對共有部分進行使用、收益,則必須經過全體住戶的同意。

不過,關於共有部分的使用也有例外:

1.分管協議:
按民法第820條之規定,對於共有物的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此規定,分管協議其實是民法上的一種契約,
一種由共有人一起訂立如何管理共有物的契約,
所以如果住戶間有經分管協議另行規定,則以分管協議的內容為準。

2.特別約定:
按民法地799條第3項後段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二)鄰居占用公共空間有何責任?

1.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
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依此規定,住戶不得於公共空間堆放雜物等,影響他人出入或使用。

2.按民法第767條之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實務上認為,
關於共有物如何使用,必須符合該物原先的使用目的,
雖然共有部分為大家一起使用,但若是鄰居直接霸佔樓梯間、
在通往頂樓的門口上鎖,又或者於頂樓另行加蓋房屋,
都是影響他人對於共有部分的使用。

3.按刑法第189-2條之規定: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
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
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此規定,住戶若於公共空間堆放雜物,以致影響了逃生通道,
進而造成了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上的危險,就有觸犯公共危險罪的可能。

(三)我可以怎麼解決?

1.民事責任部分: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及民法第767條之規定,
住戶不得妨害他人使用共有部分,
所以受影響之住戶得向該戶請求除去侵害返還所有權,
若已經請求仍無效果時,可以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2.刑事責任部分:
按刑法第189-2條之規定,住戶若於公共空間堆放雜物等,
以致影響了逃生通道,進而造成了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上的危險,
就有觸犯公共危險罪的可能,其他住戶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起刑事訴訟。

3.行政責任部分:

(1)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有違反第16條第2項之情形時,
其他住戶可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得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則可以連續處罰。

(2)鄰居在頂樓加蓋怎麼辦?
住戶可向內政部營建署的違章建築處理系統,進行檢舉並命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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