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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買到仿冒品 但過了7日鑑賞期怎麼辦?

  • 07-15

現代人生活忙碌,不免偶爾會上網購物,
不過因為買家與賣家在交易過程中,
並未實際接觸也沒有看到商品本人,
所以免不了對商品會有認知上的落差,
因此有了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之七日猶豫期的適用。
那如果買到瑕疵品甚至是被騙,但已經超過七天才發現怎麼辦?
是不是就沒辦法解決?
 

(一)物品有嚴重瑕疵仍可退貨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
消費者只要是在收受商品之後起算的七日內,
對於商品不滿意想退貨,
都是可以書面或者退回商品來表示解除契約的,
且此權利是無條件的,也就是無須付上任何理由,
不管是商品本身有問題,還是你家貓咪看到它不開心,都可以直接退貨。

但若是超過了七日的猶豫期間,則原則上不能退貨,
不過!買東西不是只有消保法,我們還有民法。

按民法第359條之規定: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
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此規定,民法上對於「出賣人」有所謂的「物之瑕疵擔保之責」,
簡單來說,賣東西的人必須擔保他賣的東西沒有問題,
如果物品有瑕疵,那買家就可以依此規定來解除契約或要求減少價金。

因此,即便是網路上買的東西超過了七日猶豫期,
但只要能舉證商品有瑕疵,還是可以回歸到民法上的規定,
來主張物之瑕疵而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二)賣家不肯退貨怎麼辦?

消費者向網路商家購買商品,事後才發現買到仿冒品或者嚴重瑕疵的商品,
但經過合法主張過後賣家還是不理人該怎麼辦?

1.如果確定是仿冒品,而賣家不肯讓你退貨,
此時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
可以到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處理。

2.如果是商品有瑕疵,而賣家不肯讓你退貨,
可以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網站諮詢,也可以直接找律師諮詢。

(三)賣仿冒品的賣家有哪些法律責任?

1.刑法—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有不少不良賣家透過購物網站、電商平台等等,
將假貨行銷給消費者,且通常都會搭配該品牌的商標、字樣等等一起上廣告,
藉此來讓消費者買單,此行為即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2.刑法—加重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4條之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此,因為網路賣家通常都是利用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的方式來行銷,故很可能會構成加重詐欺罪。

3.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也有刑責

按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依此,販售仿冒品除了可能構成刑法上之罪名以外,還會觸犯商標法。
任何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就擅自使用其商標者,
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形時,就有可能侵害商標權。
而侵害商標權除應賠償損失以外,也是有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出賣人對買受人造成的損失,
買受人也可以另外提告請求賠償。

若是有其他問題,歡迎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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