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聊話題
  2. 生活時事
  3. 爆料專區

預告「保留法律追訴權」具有什麼法律效力?

  • 07-15

常常會在電視劇中會聽到主角在提告之前會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意思就是說:我只是現在保留我告你的權利喔!我隨時會告你喔!
不過,這句話在法律上真的有用嗎?
追訴權可以讓你這樣說保留就保留嗎?

(一)追訴權時效是什麼?

按刑法第80條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此處追訴權指的是「犯罪追訴權」,
簡單來說就是「國家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有效期間」,
越重的刑罰則國家擁有越長時間的追訴權。
但只要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依法國家就不能追訴該行為人。

而刑事訴訟法第1條則是規定所謂的「程序法定主義」,
相對於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主義,
意思就是國家如未依照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
則不能追訴被告。

綜上所述,原則上國家追訴被告必須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而刑事訴訟法對於「追訴權時效」這個部分又被規定在刑法,
所以原則上追訴被告必須在刑法第80條所規定的有效期間內。

(二)請求權時效是什麼?

至於「請求權時效」則是「民事訴訟」上的規定,
意思就是指當事人對於想要請求的標的,
有一段期間的請求權時效,
一旦超過了請求權就會隨之消滅,
也就是不能對相對人請求。
又可分為一般時效期間和特別時效期間:

1. 一般時效期間:
民法第125條規定: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也就是說,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5年。

2. 特別時效期間:
民法第126條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7條規定:
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分散於各法律規定的時效,
例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
票據法之追索權等等,則不再贅述。

(三)結論:

綜上所述,所謂的「告訴權時效」或「請求權時效」
都是基於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至於「追訴權時效」則是國家可以追訴犯罪人民的期限,
所以只要時間在跑、追訴權時效就會一直跑,
並不會因為講了一句什麼就可以想保留就保留的,
所以當有人對你說這句話時,
其實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可以不用擔心喔!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找阿暉律師聊聊!

相關文章

  • 相關關鍵字:

精彩好文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