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想幫小孩改姓 台南婦人因「這1行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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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0
台南吳姓婦人與蔡姓男子為前夫妻,並育有2名子女。
二人因感情不睦離婚以後,婦人為了想要改掉小孩的姓氏,
未經丈夫的同意,偽其簽名與印章在「未成年子女變更從姓約定書」上,
向府東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
導致不知情的戶政承辦人員作形式審查後,
即將這對姊弟變更改從母姓,並登載在相關文件之上。
事後,前夫發現幾天不見子女,
竟已經改從母姓,如同換了個身分,
怒向台南市警第一分局提告。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
法院認為吳女觸犯「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過後者為前者的一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較重,
依法應從重論處。
但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且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等,
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210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規定: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其實即便夫妻離婚以後對方不願意出面,
還是可以依民法向法院聲請變更小孩的姓氏,
不需要鋌而走險以免誤觸刑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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