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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的「約定財產制」

  • 07-22

民法上有兩種夫妻財產制度,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
而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和「分別」,所以也可以說是三大財產制度。

按民法第1004條及第1005條之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
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若未以契約約定,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一)須以書面契約訂立

按民法第1007條之規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二)共同財產制

按民法第1031條之規定: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依此規定,原則上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除了一些「特有財產」以外,
就是全部綁在一起變成1個財產的概念,財富共享、債務同擔。
若需要處分財產則須得到他方的同意。

那什麼是「特有財產」??

按民法第1031-1條規定,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之「受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而當共同財產制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
夫妻各自取得共同財產的一半,
不需扣除債務等,就是全部相加除以二。

(三)分別財產制

按民法第1044條之規定: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分別財產制就更簡單了,自己的財產自己管,可以想成是「結人不結財」。
與法定財產制不同的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必須經過「剩餘財產分配」,
而分別財產制就沒有適用,離婚時各自取走自己的財產即可。

(四)婚姻走到一半,突然想改可以嗎?

按民法第1012條規定: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由此可知,夫妻之間約定的財產制,可以隨時以契約廢止或改用其他財產制。

而若是他方不願意配合,又擔心危害自己的財產,
可以在符合民法第1010條之規定時,向法院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
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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