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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以上夫妻適用的「法定財產制」

  • 07-22

民法上有三種夫妻財產制,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而在台灣,其實絕大部分夫妻對於雙方的財產,
幾乎都沒有特別約定或覺得不需要特別約定,
所以原則上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一)未經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按民法第1004條至第1007條規定: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
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由此可知,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
以書面契約來約定,選擇其中一個財產制適用,
而若是沒有特別約定,法律就直接給他「法定財產制」。

(二)除了家庭生活費用,夫妻各自管理其財產

按民法第1003-1條規定: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次按民法第1018條規定: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由此可知,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下,
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以外,
夫妻其實是各自獨立管理自己的財產,
所以並沒有結婚後就變成共同財產的說法。

不過法定財產制最為影響的,就是離婚以後的「剩餘財產分配」。

(三)剩餘財產分配

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財產會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且有向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的義務。

而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
夫妻就現存的婚後財產中
扣除「繼承取得」、「其他無償取得」、「慰撫金」及「債務」後,
得出的剩餘財產,相減後差額由夫妻各取一半。
簡單來說就是「平均分配」之後,財產多的給少的。

假設夫有200萬、妻有1000萬,
那麼雙方離婚時,就必須各自拿到600萬的財產,
所以妻子必須給丈夫400萬,雙方才會達成「平均分配」。

(四)婚姻走到一半,突然想改可以嗎?

按民法第1012條規定: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由此可知,夫妻之間約定的財產制,可以隨時以契約廢止或改用其他財產制。

而若是他方不願意配合,又擔心危害自己的財產,
可以在符合民法第1010條之規定時,向法院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
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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