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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替妻叔作保500萬 妻打算離婚「遠走高飛」遭轟

  • 07-25

日前一名女網友在臉書社團「靠北婚姻2.0」發文痛訴想離婚,
她表示兒子今年4歲,從兒子出生到現在已幾年沒有工作,
老公這2年投資股票失利,前後賠了近10萬元,
且每次賠錢就會把氣出在她身上,責怪她不去上班,
兩人常常為錢起爭執,怎料事情急轉下。

上個月原PO叔叔因病過世,才發現老公幫忙叔叔作保,因此欠下500萬元負債。
原來去年年初,這名很少聯絡的叔叔找上老公,
請他幫忙作保才能借錢,沒想到老公竟然簽下,
而且沒有將此事告訴她,也是到叔叔過世才知道他已經得了癌症。

原本的房貸,還要養小孩,再加上這500萬元,
老公只是一般的工程師,根本無力償還。
對此,原PO表示公公婆婆相當自責,
且老公認為這是自己的叔叔欠下的債務,他必須幫忙還債,
而夫妻倆關係加劇惡化,老公甚至壓力大到要輕生。

而原PO對於此事的解決方法表示:
「我想另外再找個人結婚,有個新的家庭,重新開始。
最近有個朋友的朋友在追求我,我已經決定離婚了,
兒子我也不要了,我只想重新談戀愛,
過我新的人生,希望離婚後,老公不要再來打擾我。」

此文一出便引起網友紛紛留言討論
來看看可能有什麼法律問題吧

(一)保證契約不會因債務人死亡而消滅

按民法第739條規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很多人可能都認為「保證」是為了擴張信用,
所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契約。
但其實不是喔,保證契約其實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契約。
所以若是債務人死亡,也並不會影響到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保證契約,
也就是保證人同樣要替債務人負擔清償責任。
所以奉勸大家,替人作保一定要三思。

(二)妻子可以因此訴請離婚嗎?

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妻子若要依本條列舉的離婚事由來訴請離婚,恐怕是沒辦法的。
不過若是丈夫真的有嚴重亂花錢的事實,妻子或許可以依同條第2項
主張「難以維持婚姻」來離婚,但還是要就個案來判斷。

(三)債務也會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

若是妻子訴請離婚,且假設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
丈夫婚後所生的債務同樣會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
也就是須扣除負債的500萬元後再進行平均分配。

若有其他婚姻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詢問阿暉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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