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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以後獲得監護權 可以直接幫小孩改姓嗎?

  • 07-29

當夫妻離婚後,子女的親權由一方單獨行使時,
若是想要幫小孩改姓,可以單方面決定嗎?向法院提告請求可以嗎?

(一)原則上由雙方協議決定

按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依此規定,原則上未成年子女需要改姓,
都必須經過父母雙方書面同意,即便夫妻離婚也相同。

但若是對方不同意或者根本找不到人怎麼辦?

(二)例外情形可由法院裁定

按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由此可知,其實夫妻離婚了以後,
法院可以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聲請,
來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但也不是說變更就能變更的喔!
聲請的理由必須是基於「子女之利益」,
並且須向法院說明欲變更姓氏的事實及理由。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所謂子女之利益,應綜合家庭狀況、
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

(三)成年後子女可自行決定

按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次按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在過去的民法規定,即便是成年人要變更姓氏,也必須經過父母的書面同意;
不過民法第1059條修正以後,子女已成年者就不再需要父母的書面同意,
可以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是以一次為限。

若有其他婚姻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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