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妻倒垃圾遭媽嗆「妻奴」法院認構成「難以維持婚姻」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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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3
一對夫妻於2005年9月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女兒。
丈夫指控妻子在2019年1月間曾抓傷他臉頰,
同年5月還對公公揚言要殺夫,
他因妻子肢體暴力日益嚴重,想到就恐怖,
還因此到警局備案,並自當年8月起分居。
丈夫表示,因長期遭到妻子施以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長達十多年就是用粗魯、不經修飾的話語回應彼此!」
即便不符合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因夫妻在婚姻中屢屢發生爭吵,甚至肢體衝突情況日益嚴重,
雙方分居後,妻子也未積極溝通以彌補婚姻及家庭情感裂痕,
希望法院准許雙方離婚。
丈夫並主張妻子多次在女兒面前詆毀他,
想分化父母親情,非善意父母,
不宜繼續擔任親權人,且女兒和阿公、阿嬤關係親密,
家庭支援系統比較好,請求單獨行使女兒們的權利義務。
妻子則表示,婚後與公婆同住,但婆婆重男輕女,
認為男人不應分擔家務,她偶爾要求丈夫幫忙收集垃圾、倒垃圾,
婆婆就叨唸、埋怨,甚至罵兒子是「妻奴、沒有擔當、不是男子漢」
丈夫酒後想到婆婆斥責,不分青紅皂白教訓妻女。
不過妻子表示對丈夫仍有感情,沒有不能繼續同居的理由,
且分居後她還常分享女兒的校園生活訊息。
妻子聲稱夫妻只是一般日常爭吵,婚姻沒有破綻,
而且她是被丈夫酒後毆打、驅趕離家,
之後又不准她回家同住,不能把責任推到她身上。
(一)相關法律依據
按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ㄩㄝˋ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ㄩㄝ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高等法院准許雙方離婚
此案件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
將判決離婚和酌定親權的請求均駁回,
之後經當事人上訴到高等法院,
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則認為:
1.丈夫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
法院認為兩人的婚姻已達喪失維持婚姻的程度,
構成婚姻破綻難以回復之重大事由,
因此判決准許二人離婚。
2.至於兩名未成年女兒之親權酌定,
審酌夫妻離婚後已無法共同扶養,
且法院通知兩女兒到庭陳述意願時,
二人均表示不考慮成年前與媽媽分居。
因此法院將二人親權交由妻子負責,
丈夫則應按月付兩女各1萬850元扶養費至她們成年。
(三)結語:
民法第1052第1項所列舉的10個離婚事由,
都有較明確的構成要件,
不過同條第2項所指的「其他重大事由」
導致「難以維持婚姻」則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且各級法院對於具體個案的認定可能也不同,
因此還是須就個案情況來審查,較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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