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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於租屋處輕生 父親因「這1原因」賠138萬

  • 08-05

桃園一名40歲的王姓男子與杜姓女友同住,
女友以每月1萬4000元在桃園市簽約租房。
不料才入住5個月王男就疑似與女友吵架,
在租屋處的陽台上吊輕生。

屋主因此向王男父親與王男女友提告,
求償因房屋變凶宅所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
王男父親應給付給屋主138萬2500元,
而王男女友因無從預料所以免賠。

來看看此事件有什麼法律問題?

(一)王男父親為其法定繼承人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可知,若王男膝下無子女,
則由其父母為第二順位的繼承人。
而王男之女友因二人並未結婚,
所以於法也就沒有繼承權。

(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按民法第432條規定: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
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
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間,
應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租賃物並保持其生產力。
若是因此造成租賃物有損害時,
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按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法院審理時,囑託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進行鑑定,
鑑定結果顯示該屋正常價格為427萬1000元,
而發生輕生事件後之價格為288萬8500元,
可認為王男輕生行為所直接導致的貶值,
其繼承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結論

按民法之相關規定,出租人本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若有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即應負賠償之責。
又本事件中,王男於租賃物內輕生,
造成租賃物有直接關係的貶值,
因此應負賠償責任,但王男已故,
應由其繼承人就繼承遺產之範圍內清償該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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