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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拒與相親對象結婚 母竟「以死相逼」 提告後下場GG

  • 08-08

中國一名周女在母親的安排下與付男相親,
因對方家庭條件較好,兩家又是遠房親戚,
周女母親非常希望女兒能與付男結婚,
但女兒拒絕與付男交往。

沒想到母親強行將在外工作的女兒接回家,
以言語脅迫她與付男結婚,若不同意結婚就死給女兒看,
女兒害怕家庭關係破裂,又擔心母親尋短見,
不得不與付男登記結婚。

結婚以後,周女與付男之間毫無感情,
兩人從未有過夫妻生活,但周女母親仍不准許二人離婚,
母女倆因此多次爭吵並發生肢體衝突。
周女隨後並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其與付男之間的婚姻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
在周女多次明確提出不願意和付男談戀愛、結婚的情況下,
周女母親以將周女趕出家門、死給周女看等作為要挾,
導致周女在違背自由意志的情況下與付男結婚;
婚後雙方一直未有過夫妻生活,並未建立夫妻感情,
周女母親仍對周女的意願加以阻撓,雙方多次爭吵並發生肢體衝突。

由此可見,周女母親的行為嚴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
使周女違背自由意志而與付男結婚,故周女母親的行為構成脅迫。
現周女要求撤銷其與付男之間的婚姻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判決撤銷周女與付男之間的婚姻關係。

若此事件發生在台灣,可能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一)婚約不得強迫履行

按民法第972條規定: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次按民法第975條規定: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依此,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其意思自行訂定,
且訂定以後不得強迫履行,否則婚約若不合法,
即便順利登記結婚,婚姻也很可能存在瑕疵。

(二)親屬之間不得結婚

按民法第983條規定:
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
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由此可知,親屬之間原則上也都不能結婚,
不過不太清楚本事件中的周女和付男是何種遠親關係。

(三)被脅迫可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按民法第997條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
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由此可知,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
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關係。
不過也有時效的限制,
雖然周女顯然是被母親逼迫而結婚,
不過若要以此做為撤銷事由,
就必須在脅迫終止以後的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
否則將會喪失此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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