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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想拋棄繼承把遺產全給母 沒注意「這1點」反而是在添亂!

  • 08-12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日前分享了一個案例。
家住板橋的一對張姓夫妻,育有2男2女總共4名小孩,
子女們都已經成家立業,其中一名更長年在美國經商。

張爸爸離世以後,留下了價值1千萬餘元的板橋房子
及300萬現金存款,4名子女討論過後決定全數留給母親,
擇日一起向法院遞狀辦理拋棄繼承權,
好讓媽媽能單獨繼承、頤養天年。

不過問題來了,4名子女皆拋棄繼承以後,
遺產就會全由媽媽繼承嗎?

答案是不會喔!

(1)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3)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且以「親等近者」優先。
所以若是4人真的都拋棄繼承,媽媽也無法單獨繼承!繼承權會由孫輩取得。
也就是本來5個人的繼承問題,就會變成由多數孫子女與媽媽共同繼承。
且就算孫輩也全部拋棄繼承,繼承權還是繼續往下個順序輪下去,
直到確定沒有民法第1138條的其他法定繼承人,才會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如此一來,本來的一片孝心就可能會變成添亂。
其實4名子女只需要依法繼承再贈與給媽媽,
或者由遺產分割協議來分配即可。
否則隨意的拋棄繼承是無法反悔的喔!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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