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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名校砸800萬買房 事後發現業者「標錯學區」怒告 缺「這1步」恐敗訴

  • 09-02

一對台中夫妻看房的條件是「學區」,
經仲介推薦中古屋文案上寫著
「北屯11期仁美學區」,
砸了800萬元購入學區房,
不料簽約沒多久,已繳價款92萬元後,
竟發現該物件雖然離仁美國小較近,
但學區劃分卻是四張犁國小,
憤而提告仲介業者,雙方進入訴訟。

不過若照法律上的規定,
買方能夠依此主張解除契約嗎?

依民法第88條規定: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
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本條規定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表示的當下,
受到某種錯誤訊息的干擾而作出表示,
可以依此而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以此案例而言,
當事人可能可依本條主張錯誤來撤銷,
不過困難的地方在於「舉證」,
必須舉證是因某錯誤原因而導致的,
並且表意人必須是「沒有過失」。

舉例來說:
賣場員工誤把澳洲牛排標成美國牛排,
消費者因熱愛美國牛肉而買單,
此時應可主張錯誤而撤銷,
因為一般民眾可能無法就
肉品外觀分辨來自何處。

但若是賣場員工誤把蘋果標成鳳梨,
消費者因為要買鳳梨而買到蘋果,
此時可能就無法主張錯誤而撤銷,
因為鳳梨和蘋果就外觀上應可輕易分辨,
所以法律上會認為消費者有過失。

以此案例來說,
因為業者標錯學區被誤導才購買房屋,
提告主張解約乍看之下合理,
但其實買家必須證明自己「無過失」。
因房屋所屬的學區並非難以查證之事,
所以若是買方單憑廣告內容而判斷學區,
並沒有向教育主管機關「查證」,
要勝訴恐怕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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