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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收入的家庭主婦/夫 離婚會不會淨身出戶?

  • 09-23

有些家庭可能因為小孩等原因,
會有由一方出去工作賺錢、
一方專心操持家務的情形。
那麼,若是夫妻雙方論及離婚,
大半輩子都忙於家務的配偶,
是不是就準備被淨身出戶?

(一)未經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按民法第1004條之規定: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
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
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又民法第1005條之規定: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

由此可知,夫妻結婚前或結婚後,
可以自行以契約約定選擇一種財產制,
而若是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
就會直接被預設為「法定財產制」。

(二)剩餘財產分配

按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若是離婚,
則須就「婚後財產」扣除繼承或受贈
財產等,再將雙方差額平均分配

舉例來說:
小明與大美是夫妻,
結婚5年後雙方決定協議離婚,
此時小明的財產為1000萬元;
大美的財產則為200萬元,
那麼大美就可以向小明主張
400萬元的差額分配請求權。

(1000萬-200萬=800萬。
把這800萬除以2平均分配)

(三)家事勞動也須列入審酌

按民法第1030-1條第2、3項之規定: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由此可知,
雖然法定財產制夫妻離婚時,
會有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問題,
但是配偶可依該條第2項
來請求「調整分配額」。

又同條第3項規定,
家事勞動、照顧子女,對家庭的付出等等,
法院都應「綜合列入參考」。
因此若夫妻一方主張他方無工作
希望藉此來調整分配額
法院會將前述的家事勞動等情況列入參考,
並不會直接認定沒工作就是沒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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