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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員工是否要給資遣費? 莫名被FIRE該怎麼辦?

  • 09-23

資遣和解僱在法律上是否有不同呢?
老闆什麼時候可以FIRE員工?
員工莫名被炒又該怎麼辦?
今天來聊聊勞基法上的「資遣」和「解僱」

依照民法、勞基法等相關規定,
從員工到雇主公司上班開始,
雙方間就成立了「勞動契約」,
此時除非契約訂有期限,
又或雙方契約不被視為勞雇關係,
否則除了勞工自請離職的情況下,
雇主是不能隨便FIRE人的喔。

(一)解僱和資遣有何不同?

解僱,指的是雇主依法令
解除與勞工的僱傭契約;
而資遣其實就是解僱的一種,
主要差別在於事由的不同,
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資遣費」。

(二)解僱須符合法定事由

1.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簡單來說,本條規定主要適用在
「雇主無法繼續聘用」的情形,
多為公司內部發生了財務問題
或有其他特殊原因,
不得不遣散員工時適用。

至於何謂本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
此部分須視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而定。
例如:員工明明能做但卻擺爛;
或者是明顯不具備該工作能力,
此時雇主就可依此解僱。

2.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
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
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而第12條所規定的事由,
指的是「員工本身有犯錯」的情況,
至於怎樣的程度會構成以上事由,
則需要就個案來判斷。

3.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
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
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若雇主是因本條所指的「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
導致所從事業不能繼續時,
得報請主觀機關核定之後,
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

(三)開除員工是否要付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若是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
(老闆的問題或不可抗力因素)
之規定終止契約時,
就必須支付該員工資遣費;
而若是因員工個人有問題
(第12條之規定)解僱時,
則無須支付。

(四)莫名其妙被開除怎麼辦?

若是勞工莫名被開除的情形,
可先自行和雇主協商或調解,
若是協商或調解仍舊無果,
可委由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或給付工資等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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