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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信貸100萬借朋友買房!妻被瞞2年崩潰:我們自己都沒房...

  • 10-04

一名網友在臉書「靠北婚姻2.0」發文表示:
「我發現老公有信貸催款簡訊,
他說他用自己的信貸借自以為的兄弟買房子,
跟我說100萬分三筆借出,實際我不知道,
現在才知道他隱瞞我兩年多了,
目前到底背債多少也不曉得」

該網友生氣表示:
「我很生氣,也思考離婚的事情,
我們有孩子車子,但是沒有房子,
他怎麽可以就這樣借人家買房?
還沒有借條,他說對方認識很久,
一定會還的,但誰知道?
我要借款證明的相關文件都沒有,
他拿不出來,所以我猜金額可能更大筆吧」

該網友心酸表示:
「要不是我發現,他這輩子也不會說,
他說如果沒被發現,就這樣過了,
我真的不喜歡跟一個不坦承的人在一起,
不坦承的人就形同陌生人,
夫妻間要的是信任,
我所有的信任跟安全感在這一次直接歸零」

其他網友紛紛支持她離婚並留言
「這種情況很心累啊,可是還有更累的,
就是到後面變成妳要幫忙繳,
就因為是夫妻,
倒不如一個人帶著孩子還比較好」

「自己的家庭都沒有買房子還借給別人買,
真的太可笑了」、

「說實在的結了婚夫妻財產都算在一起的,
他這樣很不尊重這個家,超自私」。

夫妻之一方若欠債過多,
對他方會有什麼影響?
離婚時,有需要替他方償還債務嗎?

(一)夫妻財產各自管理、負擔

民法第1005條規定: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18條規定: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民法第1023條規定: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
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由此可知,夫妻若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
則法律幫忙預設「法定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對於
各自的財產和債務,
其實都是各自管理、處分及負擔
因此一方配偶若欠債,
原則上不會需要他方來償還
且若一方配偶在婚姻關係
存續期間替他方還債,
可以依法請求償還。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
因法定財產制的消滅,
就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此時依本條規定二人財產應相加後,
扣除債務、繼承、慰撫金及無償所得,
剩餘的積極財產再「平均分配」。

因此,
雖然夫妻一方的債務不會直接影響他方,
但離婚時因為需要「扣除債務」
以後計算剩餘的財產,
所以會影響到他方分配財產的權利。

(三)離婚前5年內可追回的情形

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依此,夫妻之一方若是為了
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的分配」,
而在離婚之前的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
依法是可以追加計算的。
不過這同樣只適用在「法定財產制」,
且主張的一方須負舉證責任,
不能說他方有處分行為就是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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