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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抓去「關9年」 人妻等不了訴請離婚 因「這時效」敗訴駁回

  • 10-05

桃園一名女子與丈夫新婚才不到1年,
丈夫就因槍砲、毒品等案入監服刑,
由於長期分居感情疏離,
丈夫又堅持不肯簽字離婚,
最後女子只能向法院訴請離婚。

女子興訟主張,與丈夫於2019年11月結婚,
但丈夫因涉毒品、槍砲等案被判處9年2月,
2020年8月10日入監服刑,
要等2030年1月才能刑滿出獄。
她認為夫妻雙方長期分居,
感情疏離已出現重大破綻,難以維持,
希望法院准雙方離婚。

但丈夫反駁,女子與他結婚時,
已知他犯法將入監服刑,
而他入監之後,
也有存款和向朋友借錢支應家庭生活費用,
沒有對家庭不聞不問,不同意離婚。

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
女子於2021年10月15日起訴時,
訴請離婚之權利已經罹於法定時效而消滅。

法院再查,女子丈夫雖然因案服刑,
但其在獄中仍盡力協助家計。
況且,女子結婚前就已知丈夫恐入監服刑,
也知夫妻婚後恐將長時間無法共同生活,
但她仍願意結婚,
不得於事後以無法達成實質
夫妻生活為由請求離婚,
因此判決女子敗訴。

本案最主要的爭點在於,
女子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
來訴請離婚,乍看之下的確有法定事由,
但是法律上的許多權利都不會
放在那邊等你想到再主張。
同法第1054條規定,
如果在知道該事由後經過1年;
或事情發生後已經過5年,
那麼以此事由訴請離婚的權利,
就會因為罹於時效而消滅。
提醒各位要記得
「法律不保護對自己的權利都睡著的人」。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4條規定:
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
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
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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