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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友人4萬元「每月利息4萬元」男犯2罪遭判刑6月徒刑

  • 10-06

嘉義一名吳姓男子借款3萬元給友人林女,
雙方約定1個月利息2萬元並交付
雙證件影本及簽發6萬元之本票,
幾日後林女先交付利息2萬元給吳男
並要求延期10天還款,
吳男同意但要多收4500元利息,
之後林女將本金利息共34500元還給吳男。

日前吳男再放款4萬元給林女,
雙方約定借款1個月,利息為4萬元
並要求交付汽車行照、駕照、機車駕照、
汽車強制險收據等及簽發金額
各為8萬元的本票3張擔保,
後林女因無法如期還款引起吳男不滿,
吳男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數十通電話催討,
致林女心生畏懼向警方報案,
警方將吳男帶回偵辦。
警訊時警方好奇林女為何借高利貸?
但林女不願說明。

吳男否認犯行並辯稱,
利息是對方自己講的,
本票也是對方簽給他的,
他並沒有恫嚇對方,
只是口氣比較兇而已。
檢方偵訊後依重利罪嫌送辦。

本案經刑事法庭審理後認為,
一般朋友間短期借款3、4萬元,
通常不會要求利息,
縱使有約定利息,
也不至於過分離譜,
但是本案借3萬元每月即須給付利息2萬元,
借4萬元,每月利息為4萬元,
顯然與一般朋友間的短暫借款
互通有無的社會情況不符。

法官審酌,被告年輕力壯,
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產利益,
竟趁人需錢孔急之際貸予金錢而收取高額利息,
導致告訴人深陷泥沼而身心備受折磨,
還因此去精神科就診,
足見被告的行為造成告訴人
莫大壓力及精神上的痛苦,所為甚屬惡劣,
其犯案手段、犯後否認犯行等,
判決觸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
犯罪所得24500元沒收。
又犯加重重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月,
共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雖然說民事上有「契約自由原則」
當事人間自由約定的內容原則上都有效,
不過仍不能違背禁止規定和公序良俗,
否則效力可能出現瑕疵
還可能有刑事上責任。

(一)重利罪

依刑法第344條之規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
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構成重利罪。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加重重利罪

依刑法第344-1條規定,
若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
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
取得重利者,構成加重重利罪。
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法上規定

依民法第74條之規定,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
「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又依民法第205之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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