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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隨意拍人家的臉嗎? 肖像權到底是什麼?

  • 10-06

查閱民法1200多條的規定,
會發現找不到「肖像權」這三字,
那麼肖像權到底規定在哪,
什麼時候可以適用呢?

肖像權其實是民法上「人格權」的一種,
相關依據規定在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此規定可得知,
肖像權其實不屬於民法中
所列舉出來的人格權,
法律沒有把「肖像」
明文成一個單獨的權利,
不過在法院的實務判決上,
是確實承認這個權利存在的,
所以仍屬於法條中所稱的
「其他人格法益」。

另外,也因為沒有明文的單獨規定,
因此對於肖像權的侵害,
就必須符合條文中所稱的
「情節重大」之要件。

再者,主張肖像權受侵害還必須具備
條文中所明文規定的「不法性」,
也就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
就侵害他人的肖像。

依照過去的實務見解指出,
法院將下列行為認為構成不法侵害:

(1)製作他人肖像:
舉凡利用拍照、錄影、繪畫等,
只要「作成他人肖像」,
就算沒有到處散布,
也會被認為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如:在公共場合直接朝人家的臉拍照。

(2)公開他人肖像:
將他人的肖像放在電視、網路、新聞媒體、
報章雜誌等大家都看得到公開場合或平台傳播,
就會構成侵害肖像權。
如:將他人的自拍照公開發布到網路平台。

(3)使用他人肖像並營利:
製作或直接他人肖像,
並用來做「營利行為」,
也是明顯構成侵權的行為。
此時當事人不僅得請求擅用肖像的損害賠償,
還可依個案情形請求返還因
使用肖像所獲得的「不當得利」。

因此只要未得到當事人的同意,
從事上術行為就可能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不過還是有一些情形會被認為是例外
,屬於正當而沒有「不法」。

1.與人發生糾紛時為了蒐證而錄影,
基本上不會被認為具不法。

2.記者為了報導而拍攝,
屬於「新聞自由」的規範,
屬於憲法所保障「知的權利」,
因此是可以被允許的。
不過這部分仍需要就個案判斷,
如拍攝地點是當事人車內或庭院等處所,
即便不侵害肖像權,
仍可能有「隱私權」的問題。

3.公眾人物在公共場所之活動,
一般認為不受肖像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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