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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2年退租「慘變垃圾場」臭味穿透螢幕... 房客恐犯「這1罪」

  • 10-11

一名男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
貼出數張垃圾屋照片,
他接著崩潰直呼,
常在新聞看到租客留下爛攤子,
如今他終於親臨現場,
「能夠租2年...
最扯的是,馬桶永遠是滿的!」

超噁畫面可見,
屋內如大型垃圾場,N包垃圾袋推滿走道,
幾乎沒有行走的空間,也沒有站立的地方,
地面甚至一堆吃剩的食物、
餐具、飲料杯罐、菸蒂,
還有粉狀物、湯湯水水物體也潑灑一地,
噁酸臭味彷彿能穿透螢幕。

照片曝光後,引來大批網友狂轟
「天啊!這是人可以住的嗎?」
「他是都直接踩在垃圾上面行走嗎?」
「那堆菸蒂...感覺肺癌不遠了」
「你們確定房客沒有在冰箱裏面嗎」
「那馬桶裡面的是屎嗎?
顏色看起來不像陳年的,
還頗新鮮的耶」。

不少網友眼尖發問,
房客似乎有小孩與養寵物,
「沒看錯的話,
那是嬰兒奶粉對吧!
房客有小小孩?」
「天啊!那一堆飼料是怎樣,貓咪還好嗎」

房客退租有什麼法定義務呢?
留下「垃圾屋」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一)回復原狀義務

不少房東會在租賃契約中寫上
「退租時回復原狀」等語,
房客也確實需要遵守回復的義務。
不過事實上房子本身就有折舊的問題,
要將房屋恢復至租約剛開始的狀態
可能較不合理,
應是恢復至「應有狀態」即可,
也就是房屋可正常使用的狀況。
至於租賃期間正常使用下的自然耗損,
則應該由房東來負責修繕。

(二)損害賠償責任

按民法之相關規定,
承租人退租時本就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而若是承租人不僅未將
房屋回復至正常可用狀態,
甚至將房子破壞到難以居住的情形,
則出租人就可依民法之規定
來針對破壞的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三)毀損罪的疑慮

按刑法第354條之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
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
若是「毀棄」、「損壞」他人之物
或致其「不堪用」的情形,
就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
不過須注意的是,
被害人必須要能夠證明行為人
是「故意」的行為,
也就是故意破壞且租賃物
達到無法使用的程度。

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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