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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婦告前男友 「耽誤青春」應賠100萬!男自曝「不舉」法院判敗訴

  • 10-12

台北一名六旬婦人將前男友告上法院,
稱自己與男友經友人介紹認識,
2人相戀至2021年2月25日。
不料,前男友卻誤信好事者稱她不忠
、背叛,拋棄她3年來的陪伴、慰藉、
情感、精神及肉體情誼
「耽誤她62歲至65歲的珍貴年華」。

婦人回憶,2021年2月21日下午,
男友更把她騙到旅館性侵,
她因而日日哭泣、生不如死,
並寫了9封信想挽回,
但電話、網路全被男友封鎖;
婦人強調,丈夫早逝,自己無兒女,
是一名孤苦無依的老婦人,她專情男友,
想不到換來的是男友泯滅人性
、喪心病狂、恩斷情絕,
故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男方反駁,兩人交往期間,
自己多次提供金錢協助婦人度過難關,
婦人卻透過交友中心認識新男友,
兩人只好從情侶變成普通朋友;
兩人雖去過旅館,
但在房內發生的事都是你情我願。

不僅如此,男方還自曝,
「當天不舉所以沒有發生任何性行為」,
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婦人敗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婦人沒有明確事證證明遭到性侵,
也無證據表示被前男友玩弄,
判她敗訴。

本案件有哪些法律問題呢?

1.侵權行為之責任

民法第18條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以上規定,
若是人格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
可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另外,雖然不是財產受到侵害,
也可請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依此請求相當之賠償金額。

2.原告負舉證之責

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不在此限。

雖說民事實體法上有相關依據可請求,
不過提告主張權利的原告,
必須就其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的責任。

本案件之所以被法院判決敗訴,
最大的原因在於婦人無法舉證
證明被告侵權行為的事實存在,
因此法院認為該請求為無理由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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