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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免除甲方一切責任」 免責聲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 10-14

「本人同意免除甲方一切法律責任」
參加過高危險性活動的民眾,
應該都看過類似該條款的文件
不過簽了就可以免責嗎?
出事還能不能找業者求償呢?

事實上,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定
「免責聲明」是否有效或無效,
不過仍可以視個案的情況來適用
關於「契約」的相關約定。

(一)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依此規定,
如果雙方簽訂的定型化契約中有註明
「免除某方的一切責任」時,
就可能能夠適用本條的規定,
不過怎樣算「顯失公平」就是個問題,
所以還是需要就個案來判斷。

舉例來說,
參加「跳傘運動」等高危險活動時,
業者雖載明免除責任,
但同時也明確告知應注意事項
並做好一切防護措施,
但之後仍然發生意外,
此時就可能認為契約中的免責條款有效,
也就是業者不需負擔賠償責任。

(二)業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依民法第222條之規定: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由此可知,
關於民事上的「故意」或
「重大過失」責任,
是不可以在契約中預先拋棄的。
因此若是業者在契約中載明
拋棄「一切」賠償責任,
原則上也屬於無效,
至少應就其「故意」或
「重大過失」的部分負責。

(三)刑事法上的責任

前述的兩種假設都是針對「民事責任」,
而若是探討「刑事責任」,
原則上是無法透過任何契約條款來免除的,
因此即便業者確實沒有賠償責任,
仍可能會受到刑事法的處罰。

1.過失致死罪: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是從事高危險活動的業者,
在契約中載明免除一切責任,
但因其過失而造成消費者有
「受傷」或「死亡」的情形,
除了審視免責聲明對民事責任的效力之外,
業者也可能會有刑事上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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