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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1台南永康路段BMW「逼車+比中指」 可罰24000 恐還犯3罪

  • 10-17

有網友在記者爆料網LINE群組PO文爆料
開車行經國道1號台南永康路段時,
遭一輛BMW汽車惡意逼車,
對方高速超越,然後在前方煞車,
隨後又讓開車道,等到網友想通行時,
突然轉向逼車,還伸出手比中指,
網友表示根本不認識對方,
也未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
不清楚對方逼車的用意為何?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指出,
有關民眾投訴遭逼車1案,
經查該行車紀錄器影片於
國道1號南向319公里,
白色自小客車不明原因於行駛途中
驟然變換車道逼迫他車及非遇突發狀況
驟然減速影響後方車輛正常行進,
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另有無涉嫌公共危險之駕駛行為,
四大隊將通知該車駕駛到案後依規定辦理。

此事件有哪些法律問題呢?
惡意逼車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一)刑事上責任

1.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之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是在道路上惡意對他人逼車,
因構成「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要件,
就可能成立刑法上之強制罪。

2.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依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
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是在道路上惡意對他人逼車,
以致其他用路人有「往來安全之危險」,
就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3.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之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並不以言論侮辱為限。
此事件中,
行為人除了惡意逼車之外,
還在公共場所對後方駕駛人
「比中指」之行為,
也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二)行政罰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
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
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由此可知,
逼車行為除可能構成刑事上罪名之外,
用路人在道路上以「迫近」、
「驟然變換車道」等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或非遇突發狀況卻於行駛中
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最高可處新台幣24000元之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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