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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華科技前董座涉內線交易!宋台生100萬元交保

  • 10-19

新藥股生華科技前總經理宋台生,
被控去年退休前夕,
明知其退休可能導致公司股價下跌,
但宋為規避手中股價下跌,
在利空重訊公告前路陸續出脫上千張持股,
藉此避損約3000萬元;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昨天搜索五處地點,
約談宋男及表妹共五人到案,
台北地檢署複訊後依違反證交法
命宋男100萬交保、限制出境。

同案約談包括生華科技人事經理陳怡樺
、會計經理蔡慧如各交保10萬元;
資深財務經理黃慧珊交保5萬元
、宋台生實質海外公司「BIO科學」
登記負責人張友君(宋台生表妹)請回;
宋台生坦承有內線交易,
願意繳交不法所得,
其餘4人也因知悉重大訊息出脫持股,
但張數不多。

據調查指出,
宋台生退休生效日是今年元旦,
去年退休消息傳出後,
生華科技股價出現兩根跌停;
檢調追查,宋台生多年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
「BIO」紙上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張友君,
但實質由宋台生掌控,
該公司專門替宋台生節稅與買賣股票。

生華科技去年10月下旬提案
要宋台生卸任總經理,
宋台生獲悉後,當天即以「BIO」公司名義,
透過網路下單拋售持股,
交易張數多達1000張,
當時生華科技股價是110元,
利多消息公告後,
股價一路下探89.5元,
宋台生從中避損3000萬元,
涉及內線交易。

大量拋售股份有什麼問題?
什麼是內線交易?

所謂「內線交易」規定於證券交易法,
指的是特定之人明知某重大消息
可能導致某公司股價大起或大落
進而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大量買入或賣出
以賺取中間差額或減少虧損之行為。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第1項規定: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
內線交易除應負相當之損害賠償之責,經檢調單位偵查屬實,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1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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