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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發票給弟媳對獎竟中千萬!雲林男只拿到2百萬怒告!法院判還錢再加利息

  • 10-24

雲林一名王男於去年11、12月間
在萊爾富便利超商買了兩瓶
「原萃鐵觀音」罐裝飲料,
並按習慣將發票放在家中,
統一由弟媳何女整理。
何女在對獎時發現這張發票
竟中了特獎1千萬元,
聲稱王男已將發票贈送給她,
兌獎後取得796萬,
卻僅將200萬匯款給王男,
王男憤而提告要求她將596萬元還來。

何女認為,
她手上的發票來源包含她娘家人
、公司朋友、女兒等人,
對中發票時,王男也未表示
「這是我的發票」
「這是我請妳對獎的發票」,
是她丈夫為了家庭和諧,
才未經她同意匯款200 萬元給王男,
王男不能證明發票是他的。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王男提供的行車記錄與該發票
開出的時間、地點相符,
且根據LINE群組上的家族會議,
在開獎後全家已討論獎金如何分配,
並開始有所爭執,
何女也否認有要獨吞獎金之意思,
可見王男拿發票給何女兌獎,
並非有把發票贈送給她的意思,
且根據家庭會議,
王男提出將獎金扣稅後「1人1半」
對分也獲雙方同意,
判何女應再返還198萬元之獎金,
並加上原告一併請求的5%利息給王男。

相關法令依據如下:

民法第177條規定: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
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
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
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203條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不過本案還有一個重要爭點,
那就是提告主張返還的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
必須要負擔「舉證」的責任。
因此若原告在本案中並未委任律師,
又無法確切證明該中獎發票為自己所有,
且並非贈與給其弟媳,
那法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
還是很有可能判決王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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