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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癌逝繼父1招霸佔遺產 女大生慘遭趕出家門

  • 10-27

一名女大生在臉書社團
「匿名公社」發文哭訴,
她在小五時母親帶著她再嫁給繼父,
雙方都是二婚,
兩人婚後生下一個小妹,
繼父之前有2個比她大的兒子。
外公過世時分給母親
一棟透天厝和300萬現金,
就在原PO高一時,母親罹患癌症,
繼父擔心有遺產稅,
要求母親先將從外公繼承的房子
過戶到他名下。

網友表示
「我是到我媽過世後才知道,
房子已經在爸爸名下,
我媽媽生病到過世只有2年」。
沒想到就在母親過世半年後,
繼父以「上大學可獨立生活」
為由將她趕出家門,
她不滿明明房子是母親的,
為何繼父卻理直氣壯?

更讓原PO氣憤的是,
繼父聲稱當時母親生病,
花光他所有積蓄甚至還背上大筆債務,
這間房子是她媽媽補貼給自己的。
但事後原PO得知,
母親的醫藥費全是由保險金支付,
就連看護也是舅舅和阿姨請的,
「我不知道他所謂的債務是哪裡來的?」
原PO更崩潰地說
「或許有人會認為我是在貪圖房子,
但房子本來就是我外公
留給我媽的不是嗎?
為什麼現在要被趕出來的會是我?」

本事件可能有什麼法律問題?
生前贈與的財產有沒有可能討回?

(一)繼承的法定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此規定,遺產的繼承順序
由直系血親卑親屬開始,
且配偶有當然的繼承權,
不論與誰並列繼承
都有一定的繼承比例。
這部分並不會因為是否有
改姓、再婚等因素而影響。

(二)生前贈與的法律問題

若是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疑似受到侵害,
但是財產的移轉發生在繼承
開始(被繼承人死亡)之前,
那可能就會比較複雜一點。
以下2法條可依實際情形來判斷得否適用。

1.民法第1148-1條第1項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2.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不過以上2個法律依據都必須是
「法定繼承人」先行受有遺產
才能夠適用。
如果受遺贈之人不是法定繼承人,
就不能適用本條的規定。
且若是主張第1173條之規定,
就必須有相關的證據能夠
證明有上述的事由。

再者,第1148-1條之規定,
依據其「立法理由」是為了
保障「債權人」的權利,
避免債務人在生前把財產都先贈與繼承人,
而導致債權人無法滿足其債權的情形,
才可以適用。

若是以本事件的情形,
可能不太能夠主張上述2法條來討回遺產。

(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87條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指的是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
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

例如:
A表面上將房屋賣給B,
但實際上並沒有買賣的意思,
只是為了「脫產」而這麼做,
此時該法律行為就會因為
意思表示無效而屬於無效。

依本條規定套用到本事件的情形,
如果繼承人能夠舉證證明
其母親與繼父之間之法律關係,
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買賣或贈與,
就可依本條規定來主張契約無效
又若是法律行為被認定為無效,
則當事人就必須負回復原狀義務,
此時繼承人就可以請求法院
重新分配已經分出去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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