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師外遇還拍片留存 因1檔案沒逾時效...主張免賠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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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7

補教老師劉男與從事美甲的陳姓女子,
早在8年前就發生婚外情,
2人在2014年至2019年間
拍下出遊、接吻、ㄎㄡˇ交等照片,
劉也留存陳女ㄌㄨㄛˇ胸、
脫內褲露下體等視訊影像,
所有檔案都存檔在他的教學資料隨身碟。
直到2020年1月,
劉妻從隨身碟檔案,
發現劉與陳女的露骨影像,
才控告2人侵害配偶權。
陳女承認早在2014年就知道劉已婚,
劉也說2017年便以書信告訴妻子,
他與陳女有婚外情,
但認為妻子默認此事已逾時效,
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經消滅。
法院審理後認為,
檔案內容的確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多數檔案是在2017年5月以前拍攝,
但其中1段是2019年5月10日拍攝,
劉無法舉證妻子早就知道這檔案的事,
認為劉妻在2020年1月提出訴訟,
並未逾越法定請求時效,
判決丈夫與陳女應連帶賠償15萬元。
侵害配偶權的法令依據為何?
請求權的時效是多久呢?
(一)侵害配偶權的法源
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依此規定,
若是侵害他人基於配偶而生的身分法益,
雖然不是財產上的損害,
仍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
來準用侵害人格權的規定,
請求相當金額的損害賠償。
(二)請求權時效為何?
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
只要是因「侵權行為」而生的請求權,
請求權人需要在「知道」侵害發生
起算的2年內提出主張;
又或是超過2年才知道的情況,
也需要在事件「發生後」
10年內提出請求,
否則權利就會因為罹於時效而消滅。
至於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計算,
也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
和相對應證據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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