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聊話題
  2. 生活時事
  3. 爆料專區

「濫訴」高達百件 法官受不了!高雄男遭開罰6萬元

  • 11-14

高雄一名蔡姓男子為母親的監護人,
蔡男母親因患有失智症,
自2021年2月起由蔡男擔任監護人。
蔡男卻屢次以母親名義提告,
包含醫院、衛生局等,
都是他提告對象,
求償金額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

由於民事案件須繳納裁判費,
蔡男以母親名義提告的案件,
積欠14萬餘元裁判費,
蔡男卻都不願繳納,
法院要求蔡男繳納方便訴訟進行,
蔡男也不理,
最後駁回蔡的聲請後,他又提抗告,
不斷在提告、駁回、再提抗告間來回。

另外,蔡的起訴狀列舉被告的行為,
都用嫌團欺詐、偽文重謗、拘虐詐脅
等語意不明的文字,
也沒說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關事證,
連承辦他案子的書記官、法官
都被列為起訴對象。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
蔡男提起大量民事訴訟,
卻未提出相關證據來陳明事實及理由,
可見他起訴是為滋擾當事人及癱瘓法院,
已經屬於「濫訴」,
有裁罰警惕的必要,
最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處罰蔡男6萬元,
希望他別再濫訴,
防止司法資源遭濫用。

告訴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為何會有告到被處罰的情形呢?

(一)刑事責任—誣告罪

依刑法第169條之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
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相信不少人都聽過「誣告罪」,
不過若是要依誣告罪來處罰,
必須是行為人為了使他人受到
「刑事上的處罰」而提告,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須是「憑空捏造」
不存在的事實而亂告,
就會構成誣告罪的要件。

(二)民事責任—濫訴罰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依此規定,
法院若認為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時,
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就以判決駁回,
且若告訴人是基於「惡意」、
「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時,
最高可處12萬元之罰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1條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
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
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
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相關文章

  • 相關關鍵字:

精彩好文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