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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否不出庭? 不請律師會怎樣? 法院會直接判敗訴嗎?

  • 11-18

大部分人都不太喜歡鬧上法院,
那若是不得已有訴訟的必要,
結果提告以後對方都不出庭會怎樣?
法院可以強制當事人出庭嗎?

(一)民事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避免民事訴訟進度延宕,
民事訴訟法允許在符合以下情形時,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
也就是僅就「到場者」
所提出的主張作宣判,
不過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

1.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
2.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3.依到場當事人的聲請

不過即便法院僅聽一人的說詞,
同時也需斟酌之前辯論
和調查的結果來下判決,
因此並不一定到場者就一定勝訴,
只不過未到場者必然會喪失
為自己辯論的機會,
可能導致自身權益陷於不利。

另外,若是案件當事人
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時,
除了法院直接要求
當事人必須到場的情形,
是可以不用出庭的,
讓訴訟代理人出庭即可。

(二)刑事訴訟

若是「刑事訴訟」則規定的比較嚴格,
基本上不容許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以第一審來說,
不論是否有委任律師為辯護人,
被告都必須親自出庭,
若是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
法院可以用「拘提」、
「通緝」等方式來抓人。

而若是第二審就不同,
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
法院可以直接進行審判,
被告就等同喪失替自己辯論的機會。

總而言之,
不論法律是否有強制當事人需到庭,
都會比較建議當事人必須出庭面對,
否則等同喪失替自己辯駁的機會,
敗訴的機率會非常高。

當然,
若當事人是民事訴訟上的原告或被告,
基本上是可以放給律師去開庭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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