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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離世5小時 女兒馬上領光存款 遭起訴不服稱:「媽媽說要補償我耶!」

  • 11-28

事發於台灣南投,
4名姊妹的母親在前年離世後,
其中1名女兒林女
在母親離世後5小時內,
即拿亡母的存摺印章,
領光母親26萬元台幣積蓄,
事後被其他姊妹發現,
認為她想獨吞遺產,憤而提告。

林女供稱,
母親住院期間一直由她照顧,
又指其他姊妹們都拖欠母親錢,
這筆錢是母親生前口頭承諾給的補貼,
「說要補償我」,
她原想用來舉辦喪禮。
但其他3姊妹不信其說法,
直指她只是想獨吞母親財產。

法官傳召證人卻有另一番說法,
負責照顧林母的居家服務員鄭女稱,
林母住院前一直由她照顧,
住院後由另一名同事照顧,
鮮有見過林女出現。
另外,林母生前沒提過4名女兒的事,
沒說過自己偏愛哪名女兒,
更沒提過要將錢留給誰。

林女稱在農會領錢時,
有告訴出納員母親剛離世,
對方說「領一點點錢沒關係」,
她當時不知領取亡母存款
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才會一口氣領取所有存款。

另一證人,
農會人員作供指,
林女前去領取存款時沒提及母親去世,
沒說要領取喪葬費之類,
不知道她拿錢目的,
也沒說過「領一點點錢沒關係」這句話,
強調如果他們知情,
一定會按繼承程序處理。

最後,
法院認為林女在提領存款時,
就已經知道以亡母名義領錢可能違法,
因此依偽造文書罪判決3個月有期徒刑,
得易科罰金。

很多人可能都覺得,
我是法定繼承人,
在親人離世後提領存款可以吧?
領遺產來支付喪葬費也很合理吧?
但其實這些都是違法行為喔!
提領親人遺產可能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一)民事部分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
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也就是說,
如果是數個繼承人繼承一個親人的遺產,
在遺產尚未經過「協議分割」
或「裁判分割」以前,
就屬於數個繼承人「公同共有」,
而又依民法有關公同共有的規定,
必須是所有的繼承人都同意的情況下,
才可以處分。
因此,即便是法定繼承人,
若在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前,
就提領繼承的財產,
還是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其他繼承人也可以依法討回。

(二)刑事部分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民事上責任以外,
冒領存款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事上犯罪喔!
依上述規定,如果是在於親人過世以後,
仍然以過世親人的名義冒領存款,
因為會有害及其他繼承人的可能,
就很可能有偽造文書罪的問題。
除了應返還或賠償給其他繼承人外,
也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而不論提領的目的是為了
喪葬費用、醫療費用,
都同樣會有法律問題喔!

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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