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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婆婆精神暴力6年:有尊重我嗎? 2寶媽不忍了「1舉動反擊」結局曝光

  • 12-05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靠北婆婆2.0》抱怨,
住在婆家6年飽受精神暴力,
她沒頂嘴過一次,
都是躲起來偷偷地哭,
安撫自己的情緒,
也因此在不自覺的情況下生病,
每到下班前就開始心悸,又痛又喘,
原本是就醫檢查心臟,
卻直接被轉診到身心科,
當醫師詢問身心狀況,
她只有淡淡一句
「可能和婆婆同住壓力有點大」帶過,
醫師隨後開藥並建議她去運動,
而老公也贊成。

原PO開始一周去2次瑜伽班,
但婆婆的態度愈來愈糟,
一臉極度厭棄她的表情,
痛斥:「是誰准妳去?」、
「妳有告知我嗎?尊重我嗎?」、
「以後下班沒直接回家都要向我報備!」
即使老公出面緩頰,
婆婆仍然氣到不行,
整天對她冷暴力。

第2次回診,醫師直接點出問題
「如果妳不快樂,
妳的小孩也不會快樂,
要為你自己活,
不是為了一個跟妳毫無關係的人!」
原PO聽了瞬間被點醒,
當天半夜立刻收拾行李,
天亮就帶著2個小孩離開,
她告訴老公:
「我愛你,
但我也不可以為了你沒有自己」
也做好最壞的打算,
就是離婚自己養小孩,
好在老公是支持她的,
從一個很孝順的媽寶,
變成全家人的依靠,
一家4口搬出去住,
離婆婆的毒害。

(圖)

長期受到婆家人的精神ㄋㄩㄝˋ待
是否可以此做為離婚的依據呢?

依我國民法現行之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
若是雙方都有意願離婚,
可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而若是一方想離、另一方不想,
就需要透過法院來解決。

而就本事件的情形,
主要爭點在於妻子無法忍受婆家人,
好在丈夫支持妻子的想法。
那假設妻子想離婚但丈夫不肯,
可以怎麼辦?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依此規定,
若是夫妻之一方受到他方
「直系親屬」的長期ㄋ待,
是可以依此來請求離婚的,
不過需要舉證證明已達到
不堪共同生活」的地步。
至於怎樣算達到「不堪共同生活」呢?
則需要就個案的實際情形來判斷,
當事人所能夠提出的證據,
也是一個很大的勝敗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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