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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世逼簽「放棄繼承」? 你就簽吧!1方法可反悔

  • 12-16

「都已經是嫁出去的女兒,
怎還可分我們家的祖產?
現在就把「放棄繼承同意書」簽一簽,
我不准你回來跟兄弟爭產!」

實務上,有許多的父母可能因為
偏愛、厭惡某個子女等因素,
會希望留給子女的財產「不要均分」,
而可能有生前贈與或者逼特定子女簽署
「拋棄繼承同意書」等情形。
不過,這類文書真的有效嗎?
簽了以後有沒有方法可以反悔呢?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所謂「繼承」只會因為被繼承人
(過世之人)死亡而開始發生效力,
而拋棄繼承的效力會溯及到開始繼承時
(拋棄繼承等同於從一開始就沒有繼承)。

也就是說,
需要被繼承人「確定死亡」了,
才有繼承相關法令的適用。
因此,當父母或親人還在世時,
繼承這件事情就是「還沒發生」,
即便父母與子女達成協議簽署
「自願放棄繼承同意書」等類似文件,
都是無效的。
原因是因為簽署的時間點
並沒有「繼承」這個東西,
且拋棄繼承必須是具狀向「法院」聲請。
因此這類文件自然也就沒有
使繼承權受拋棄的效力。

換句話說,
只要父母還在世的時候,
就算子女自己簽署類似文件,
或是和父母、其他繼承人約定
放棄繼承、不繼承任何遺產,
都是無效的。
子女可以待將來父母過世以後,
再具狀向法院請求分配應有的繼承權利。
即便這時候其他繼承人拿出
「聖旨」也沒有用,
因為該文件就是自始、確定「無效」。

另外,
以上是指「生前」的拋棄繼承完全無效,
但如果是繼承人自己在「繼承開始」之後
自行向法院遞狀「拋棄繼承」,
就是確定有效且很難反悔的喔!

相關法令如下:

民法第1147條規定: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74條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75條規定: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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