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聊話題
  2. 生活時事
  3. 爆料專區

繼承多少就還債多少 但若構成這「3情形」 將強制繼承債務

  • 12-23

依據現行法的規定,
繼承人只需要就繼承到的財產
去償還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即可,
這就是所謂的「限定繼承」。
不過若是構成民法所規定的特殊情形,
法律就會例外的要求繼承人
必須「概括繼承」,
也就是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
一切權利(遺產)、義務(債務)。

(一)全面限定繼承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依據現行法的規定,
原則上法定繼承人只需要就
「繼承所得遺產」的範圍,
負擔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
也就是說,
若是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時,
繼承人也只需要把遺產
都拿出來還完就可以了,
不需要自掏腰包來額外還債。

不過,若是繼承人所為的行為,
構成了法律上的特別規定,
則會例外的要求繼承人
必須「概括繼承
也就是繼承被繼承人的
所有」財產和債務。

(二)例外情形

依民法第1163條之規定,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由此可知,
若是法定繼承人有上列行為之一時,
就不可以主張第1148條第2項
所定之限定繼承。
其中包括故意隱匿遺產
在遺產清冊中作假
為了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而處分遺產
等行為,
將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也就是說,
繼承人必須概括地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
權利(遺產)、義務(債務)。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相關文章

  • 相關關鍵字:

精彩好文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