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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獨生女任意揮霍遺產 知名藝人過世前1招扣住財產

  • 12-29

日前某香港知名藝人在過世前,
為防止當時年紀尚小的獨生女
任意揮霍身後遺產,
在遺囑中特別將自己的遺產交付信託,
讓自己年輕的獨生女在其過世後,
沒有立即繼承龐大的遺產,
並指示信託受託人須在
其女年滿三十五歲時,
再將全部遺產交付其女,
在此之前,
其女僅能每月領取有限的金額
作為生活費用。

後來,
其獨生女終於年滿三十五歲,
依照母親遺囑繼承了遺產。
她也表示母親將遺產交付信託的作法
讓她痛定思痛做好理財,
不會亂花錢,
可見該藝人生前運用信託機制的方法
有效地守護了女兒的財產,
並對女兒的理財教育產生一定的效果。

信託是什麼?
身後財產可否以信託來處理?

依信託法第1條之規定: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又依信託法第2條之規定: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遺囑為之。

以上述規定,
「信託」其實是在法律上
成立一個三方關係,
其中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委託人與受託人為同一人時,
稱為「自益信託」;
委託人與受託人為不同人時,
則稱為「他益信託」。

身後遺產可否以信託來做規劃?
有什麼樣的好處呢?

所謂的「遺囑信託」,
指的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
除了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
信託契約設立的信託外,
信託人也可以用「遺囑」
的形式設立信託,
並在遺囑中明文
信託財產的範圍、
指定的受託人、
信託財產的受益人等。

而若是遺囑指定的受託人
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
除了遺囑中另有訂定外,
依信託法第46條之規定,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受託人」。

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遺囑人不論要如何處理身後財產,
都不可以侵害到法律所保障
繼承人的最低繼承額度,
也就是「特留分」。

依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
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這是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
「特留分」的特殊規定。
也就是說,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囑信託」
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繼承人還是可以依法討回該份遺產。

因此,
目前「遺囑信託」在台灣尚不能發揮到
百分之百如前述香港藝人以信託方式
達到保護年輕子女財產的效果,
但還是可以用來避免大部分遺產
被兒女肆意揮霍,
是一種值得參考的遺產規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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