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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所約定的內容 若對方擺爛不履行怎麼辦? 可否辦理強制執行?

  • 12-30

實務上常常會發生,
夫妻緣分走到盡頭以後,
雙方都不想鬧上法院,
費時又費力,
因此會選擇自行「協議離婚」,
這也是目前最為常見的離婚方式。
不過若是雙方經協議完成並登記後,
他方之後就開始擺爛,
完全不管協議的內容,
可以怎麼辦?
能否辦理強制執行?

(一)監護權問題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由此可知,夫妻離婚時,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可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而若是雙方無法就這部分達成協議時,
也可以請求法院來酌定,
這就是俗稱的「監護權」
也就是「親權」。
主要的協議約定內容,
包括子女跟誰同住、
未獲得監護方有關探視權的約定、
一方違反約定時的效果等。

(二)扶養費、贍養費問題

而若是雙方有在離婚協議中
約定「扶養費」或「贍養費」,
也就需要依約給付,
如果他方有違反的情形,
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債務不履行」等,
待勝訴判決以後,
就可進行強制執行。

(三)親權改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2、3項: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而若是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
故意擺爛不履行「監護權」、
「探視權」等協議內容時,
縱離婚夫妻雙方對監護權有所約定,
但一方仍可依法主張「重新酌定親權」
並訴請法院判決。
也就是透過法院去推翻原本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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