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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拿出「這張」要提早解約 要求不可扣押金!全網急喊:快送走

  • 01-05

一名房東在臉書《靠北租屋2.0》表示,
日前房客突然向他表明,
自己因罹有「雙極情感疾患」憂鬱、躁鬱
因此想提早解約,
並隨即付上精神疾病診斷書,
表明不可以扣他押金。

據房客提供診斷書顯示,
該房客已連續治療近20年,
但卻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
突然一句「發病了」就要求解約,
讓房東不知所措表示,
自己在出租房屋時,
並不會主動提問是否租客有精神異常,
是基於尊重及怕有歧視之意,
並提及租客是不是有這張診斷證明書,
以後都能短租了?
貼文一出,引發許多網友熱烈討論。

房客可否因個人因素就任意解約?
押金是否需要返還呢?

依據民法第421條等相關規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生效後,
雙方當事人都有各自的權利義務,
除了事先有約定得解約的事項之外,
必須就契約內容履行義務到契約終止。
不過,仍有一些例外的情形
可使房客有權利得提前解約。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必要
2.租賃物不合於居住使用,
催告房東修繕仍不修繕
3.非租客所造成的租賃物一部分滅失,
致難以繼續居住
4.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其權利,
致不能依約繼續居住
5.承租人死亡時,繼承人得終止契約

依本案的情形,
可能可依本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主張承租人在租賃期間
患有疾病」來解約,
且出租人不得要求扣抵押金來作為賠償。
不過,本條的規定也不是說只要
有「疾病」就可作為解約的事由,
還是需要就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必須是有「長期療養的必要」,
且達到「難以繼續居住」為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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