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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公司人妻午休勾小王到廁所 老公借電腦驚見 「這訊息」崩潰!

  • 01-09

一名在知名電商公司工作的人妻
和男同事發生婚外情,
多次在公司殘障廁所嘿咻,
丈夫借用電腦驚見曖昧訊息,
她才坦承一切,丈夫提告,
向小王求償80萬元。

丈夫提告主張,
妻子去年初剛到電商公司任職,
被男同事不斷透過公司通訊軟體傳訊勾引,
兩人發展婚外情,
並在公司殘障廁所發生性行為至少3次,
直到他借用妻子電腦,
才發現兩人的曖昧訊息,
妻子也坦承外遇,
請求小王賠償80萬元。

小王反駁和人妻只是一般同事關係,
兩人之間沒有逾越普通男女交往分際,
且他不知道對方有老公,
聊天內容只是朋友胡鬧、閒聊,
他沒有侵害配偶權。

法院勘驗二人對話紀錄後發現,
男同事曾說自己不是單身,
人妻則回應「分手要通知我」、
「我離婚也會通知你」,
並以「老人」稱呼自己丈夫,
跟男同事說
「老人回家了,
等等不能聊天惹」等語。

法院審理後認為,
人妻作證敘述詳細,證詞可信,
認定雙方確實有發生性行為,
小王已嚴重破壞女方
和丈夫之間的夫妻信任、
共同生活的圓滿和幸福,
審酌後判小王應賠償丈夫20萬元。

遇上另一半外遇,
許多配偶不會選擇直接離婚,
而是對二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
那麼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是什麼?
一定要「那樣」了才可以告他嗎?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為
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是對當事「配偶」的一種侵害,
將其要件整理如下:

(1)必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

(2)二人做出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行為

(3️)因此造成自己或他方配偶精神上之痛苦

由此可知,
除了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以外,
主要需要舉證二人行為逾越「正常社交」,
因此而造成配偶精神上的損害,
所以還是需要透過實際的情況來審查。

另外,賠償金額也不是受害者
說多少就可以賠多少的,
需要法院依當事人所提出的相關證據
來判斷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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