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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董動用「最強武器」側錄密碼 妻怒告討180萬元 2原因敗訴

  • 01-18

錢男與妻子結婚超過20年,
育有一名女兒,
他意外在夫妻共用的電子郵件信箱中,
發現妻子寫給其他異性的郵件,
進而得知兩人早在2018年3月就開始聯繫,
同年4月開始見面,
有諸多超越正常友誼關係的曖昧對話,
2個月內頻繁見面8次,
甚至做出牽手、輕撫臉龐、擁抱
、親吻、互訴愛意等親密行為。

錢男懷疑妻子不忠,
於是安裝側錄程式,
記下妻子的LINE帳號密碼,
並透過同一組帳密成功登入
對方的電子郵件帳戶。
沒想到事情曝光後,
錢男反遭妻子一狀告上法院,
認為他的行為侵犯隱私權,
刑事部分,
被法院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得易科罰金18萬元,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則無罪。

錢妻接著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主張丈夫在未經同意側錄她的LINE帳號密碼,
又在同日下午4時許用同一組帳密
登入她的電子郵件帳戶,
她因為長期處於恐懼不安之中,
不僅罹患憂鬱症,
還被迫提早從職場退休,
因此決定提告求償醫療費用、
工作損失和精神慰撫金,
總計180萬元。

高等法院審理發現,
錢男雖然否認犯行,
但錢妻曾傳送訊息質問
「監控我的一切,
才是走不下去的原因,
我是犯人,定罪吧」,
他則回覆「我只有監控妳半天」;
接著錢妻又說「對不起,
我無法接受有人偷走我的密碼,
監控一切,我是你的妻子,
但不是犯人,想清楚,
別再互相傷害,
你的智慧忘在哪裡」,
他仍沒有否認,甚至回覆
「我做了妳不能原諒的事,
讓妳生活在恐懼與不安的情緒中,
這是我的錯,
是我自高自傲的做法,
只因為『我有這個能力』,
而且我一直認為
『高人一等的能力』
是我個人最強的武器」,
言談中皆未否認曾利用
電腦技術侵害妻子的隱私。

然而,錢妻提告求償180萬元,
並主張自己因此事罹患精神疾病,
合議庭則認為,
錢妻確實早就有精神科的就診紀錄,
2018年回診時雖有提到遭丈夫家暴,
但一切只是她的自述,
並非精神科醫師的專業判斷,
加上她沒有具體敘述丈夫
到底施以何種家庭暴力,
也拒絕揭露就診病歷,
因此難以認定她患病與此事存在因果關係。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
錢妻在2018年12月
對丈夫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求償部分卻一直延宕
到2021年6月才提出,
的確已經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
最終駁回原告之訴。

(圖) TAG

本案最主要的爭點,
其實就在於「舉證責任」和「消滅時效」,
凡事要提告主張他方
應作為或不作為的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
就必須負擔舉證的責任,
他方則可以被動的防守即可。
所以舉證責任非常重要,
若是無法以證據就利己的事實
取信於法官心證,
即便事實明確也還是會敗訴。

另外,民事上的眾多權利,
基本上都有其相對應的時效性,
若是讓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就無法再對該標的做主張,
因為法律不保護對自己的權利都睡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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